中国法院网讯(孔德翰 尹黎卉)在外聚会后,小王搭乘小刘驾驶的车辆回家,未料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责。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小王遂将小刘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经法院主持调解,小刘同意赔偿小王相关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小王撤回了起诉。
小王诉称,其与小刘在外聚会后,搭乘小刘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小刘驾驶车辆与路沿碰撞,造成其受伤。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其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护理用品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3015.14元。因小刘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小刘应当对其合理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刘表示系小王自主搭乘其驾驶车辆,其也出于好意同意小王搭乘,不料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希望能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官核对了双方的证据,释明了举证责任及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小王表示小刘也是好心同意其搭乘车辆,因此同意降低小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小刘表示虽然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但愿意一次性解决本次纠纷。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当庭履行后小王撤回了起诉。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虽然本次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但小刘无偿搭载小王系“好意同乘”行为,且小刘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小刘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