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宁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解纷案件。
据了解,2021年7月15日,张某从租车公司处租赁保时捷卡曼小型轿车1辆,并自租赁公司处将案涉车辆提走。次日上午,案涉车辆在驾驶中出现第一次故障后送修,当晚修好被提走。2021年7月17日上午,案涉车辆再次发生故障,经张某与租车公司协商,该车辆被拖至租车公司指定汽车修理厂,目前处于维修中。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租车公司以张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涉水后二打火造成发动机报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保时捷小型轿车财产损失8.9万元(依鉴定为准)及停运损失2.4万元,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诉讼中,张某以其与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租车、且车辆发生故障时非由其驾驶为由,申请追加甲、乙、丙、丁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庭审中,维修工魏某作为证人出庭,其表述第一次故障是起动机问题,主要原因是电瓶不是原装,比原车小;第二次故障是发动机内部问题,主要是排气管改装造成;同时称没有发现车辆涉水问题。另查,案涉车辆有十多年的车龄、更换过电瓶,系原告第一次向外出租。
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情况能够确认车辆状况本身即不良好;而原告作为出租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在承租车辆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的情形,亦未申请以评估鉴定的方式确定发生故障的原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车辆发生故障与被告或者第三人有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租车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汽车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交付车况良好的车辆、保证车辆可正常使用,车辆发生故障一般由出租人维修,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故承租人亦应对车辆尽到操作得当和妥善管理的义务。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故障,应着重考虑发生故障原因,进而确定由谁担责。一般车辆故障原因主要有2种,一种是自身故障,一种是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根据符合合同本意和法律公平原则,若承租人存在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情况,承租人应承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故障,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等相关损失。本案中,案涉车辆车龄较高、是第一次对外出租,且车辆状况不良情况出租方自身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而证人证言亦显示故障原因系存在改装等,故车辆自身存在故障具有高度可能性。出租人在无法举证证明车辆故障系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