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审判对象个案的特殊性、偶然性,合情推理是审判的必然方法,一直被实际而广泛地运用。只是法官在判决中往往并不陈述其判断的论证理由。在有罪判决中,将合情推理融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词中;每一份存疑推定无罪的案件,其实也都是对控方论证合情不足的判定。
具体案情
1910年9月19日凌晨2时38分,4名刚刚交接班的警察坐在电车站的长凳上,发现一个人在黑夜里狂奔,而且还不时鬼鬼祟祟地往身后看,好像害怕有人追踪似的。警察立即叫住他盘问,发现他满头大汗,衣服上有血迹,左臂正在流血。警察对他搜身,结果在他的口袋里搜出一支上了膛的手枪。警察虽然不知道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但还是果断将他押到了警署。
就在13分钟前,在离电车站不到1公里远的黑勒家,黑勒被他的夫人唤醒,因为她发现二女儿弗罗伦斯卧室附近的那盏瓦斯灯熄灭了。黑勒穿着睡衣起来查看,在楼梯过道上发现了一个陌生人,随即黑勒和闯入贼扭打起来,二人都滚下了楼梯,过了一会儿,黑勒夫人听到了两声枪响,接着传来丈夫微弱的求助声,随后是关门声。黑勒当即死亡,身体躺在楼梯口,此时约是凌晨2时25分。
警察带走的人叫托马斯·吉宁士,他在警署从未做过有罪供述。那么,由于案件没有特别的可以直接认定嫌疑人与案件真凶同一的证据,在吉宁士不认罪的情况下,能排除这样的巧合吗?
案件审判的合情推理
托马斯·吉宁士被指控犯有谋杀罪,被起诉。警方对案情的论证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子弹证据的合情论证。黑勒中了两弹,其尸体旁边有3颗未用过的子弹,吉宁士左轮手枪两个弹室中有烧过的火药和新鲜的烟味,能判断出是在他被拘留前打过两次,并且经过检验,左轮手枪里的子弹和黑勒身边发现的子弹有着一样的工厂标记,它们的口径是一样的。
2.关于目击证词的合情推理。有两个女人看到一个陌生人钻进了黑勒家,能证明这个人的身材同吉宁士一致,其中一个女人记得陌生人穿着浅色衬衣并有裤子背带印,这与吉宁士穿着吻合。
3.时间、地点和情状的合情推理。即吉宁士逃跑的范围、搏斗后的伤痕、神情的异常等。
4.关于条件和先兆的合情推理。吉宁士供述时提供了假名和假地址,他大约两周前假释后购买了左轮手枪,枪击5个小时前才从当铺赎回,警察由此推定其因生活所迫而准备作案。
5.指纹证据的合情推理。黑勒家厨房窗户下门廊栏杆上有4个左手指印,经鉴定栏杆上的指纹与吉宁士的指纹一致。
法官的最后宣判:单独考虑这些情况没有一个可以决定他有罪,但是把作为证据的情况一起考虑时,陪审团就可以相信裁判有罪有必然的逻辑结果。这段话反映了法官很强的逻辑理论素养。
事实上,以上合情推理都是逆推性质的,并且论证效力有强有弱,任何一个推理都要依靠其他推理才更具有论证力,但是从整个互补的证明关系来看,除了坚信有罪假说的可靠外,别无其他合理解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吉宁士并不是罪犯,而是因为巧合而被误判有罪,那么这种巧合绝非人的智慧所能看透的(这也许是法官的想法,别人也可以有另外的想法,但是这种情况,如果错了也不能指责法官有过失,并构成对法官的追究。因为,正常的理性不能因此作出相反的判决)。
当然,这里还要提示一下这个判决的合情因素:
1.证据形式较为丰富——物证(枪弹和指纹)、目击证据(案前邻居的所见)、警方见证(时间空间和情态上的判断)。
2.推证方向比较丰富——合情推理可以解释犯意与直接动机、作案准备、作案过程、作案后的反应及种种痕迹吻合。相反,被告人连一个证据都不能举出,根本不能与指控的证据体系抗衡。
合情推理的价值应用
1954年G·波利亚的《数学与猜想》创造了合情推理学说。这个学说的本意是指出合情推理是为猜想提供依据的推理。推理可分为(演绎)论证推理和(归纳)合情推理,数学证明采用的推理是论证推理(演绎的),而司法人员的案情论证则是合情推理(非演绎的)。波利亚充分研究了合情推理并看到了合情性的特征,所以他创造性地提出最严格的思维态度,这就是波利亚三原则:
第一,理智上的勇气:我们应当随时准备修正我们的任何一个信念。
第二,理智上的诚实:如果有一种理由非使我们改变信念不可,我们应当改变这一信念。
第三,理智上的克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我们不应当轻率地改变一个信念。
波利亚三原则的归结是:思想要有效适应于经验,态度决定于事实。这就是实事求是,但它对机械的“实事求是”有所纠正,那就是它认为理性存疑也是实事求是的。
依据波利亚三原则,笔者考虑其现实意义在于:
一是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是合情推理的应有之义。诉讼案史告诉我们单方面的论证总是难免片面的,对诉讼争议应当持假说观点,“理智上的勇气”要求一方认真考虑另一方可能出现的使你修正观点的论据;如果坚持“理智上的诚实”,那么即使面临败诉的可能也应当修正自己错误的信念;承认“理智的克制”则意味着,案件总有胜诉败诉,但是不论某个案件是胜是败,控方辩方都可能占有合理的立场,而这些都需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展示。
二是法官要时刻做好自由裁量的准备。法官要做最后的裁判者,他们在良心、素质、资历和经验上要充分沉淀和积累。通过自由裁量来解释和弥补逻辑的不确定性;通过合理推定“实事求是”地解决悬疑。
三是法官在刑事判决中应当进行合情推理的论证说理。法官要在判决书中充分展示事实论证的“强度”或“分量”,对证据进行合情论证和分析,进行“人情化”的说理,不是机械地表述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这恰恰是我们的刑事判决中最缺少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