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随意破墙开门是城市精细化管理面临的顽疾之一,市民破坏墙面结构、私搭乱建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判决私自随意破墙开门的被告叶某将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重新安装与现存扶手同样材质的扶手。
黄某等11名原告是三水区某小区业主,居住在某七层步梯楼栋不同楼层。该楼首层为商铺,背面为单车房,单车房至二层之间为夹层。二层以上业主从商铺背面、与单车房同侧的公共楼道上下通行。2021年10月,被告叶某购买了107号、108号商铺,其中,108号商铺房面向梯间的墙体为众墙。同年11月,叶某将面向梯间的墙体开凿出门洞,安装用于出入的防盗门。该防盗门导致楼栋公共楼梯的钢管扶手中断,并使二层以上住户下楼时出现视线盲区。
经原告投诉,三水区住建水利局向被告叶某发出《三水区建筑工程整改处理告知书》,认定叶某擅自在公共楼道空间内开门使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但叶某未予以整改。11名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开门所处墙体为众墙,属该楼栋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使用该处墙体依法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叶某在未征得黄某等11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处墙体开门,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同时,11名原告在案涉楼栋居住生活多年,为便于上下楼而在楼梯所附墙体上安装扶手,叶某在夹层凿开墙体开门,还中断了原有的扶手支撑,具有安全隐患,对黄某等11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若需改造,应在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后,方可进行。同时,对于楼道、墙体等共有部位的改造,要慎之又慎,谨防引发安全隐患及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