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我们党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一系列新的思路、新的战略、新的举措绘就了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激荡人心、催人奋进。人民法院干警信心满怀,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举措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拥有科学理论指导的政党,才能掌握强大的真理力量,拥有前进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紧要的就是让全体法院干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一是思想上高度认同。必须讲政治、讲忠诚,解决好“跟谁走”“以谁为主心骨”问题,毫不动摇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政治上坚决维护。必须讲初心、讲使命,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问题,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把握发展规律,应对风险挑战,把人民法院的事情办好。三是行动上始终执行。必须讲廉洁、讲公道,解决好“权为谁用、利为谁谋”问题,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抓党的建设,保持“永远在路上”的韧劲与定力。
二、要坚持运用推进理论创新的“六个坚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即“六个坚持”。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必须讲宗旨、讲民生,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在执法办案中践行人民至上的宗旨使命。二是坚持自信自立。必须讲实践、讲探索,既不能“刻舟求剑”“封闭僵化”,也不能“照抄照搬”“食洋不化”,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带领人民法院干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必须讲本领、讲担当,解决好“我想干事、我能干事、我一定能干成事”的问题,以新的理论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实践。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必须讲专长、讲导向,增强问题意识,聚焦人民法院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五是坚持系统观念。必须讲思维、讲能力,要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社会发展大局中,“客观地、发展地、全面地、系统地、普遍联系地”观察事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六是坚持胸怀天下。必须讲大局、讲大爱,“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国之大者”的实质就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才能脚下有路、行动有方。我们要在贯彻落实中认真领会“六个坚持”的深刻内涵,做到知其言更知其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三、要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把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的宏伟蓝图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融入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人民法院义不容辞,法院干警责无旁贷。
一是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必须增强法院干警维护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能力,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工作应始终放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衡量,法院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大局依法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三是要切实严格公正司法,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法院干警应始终与时代同频共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把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嵌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用有温度、有力量、有是非的新时代司法回应人民期待。四是要加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一支法院铁军。必须坚持“政治建院”,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强化纪律作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建设学习型法院、打造学习型队伍,牢固树立“忠诚、实干、担当”的鲜明用人导向,自觉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过硬队伍创造过硬成绩,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