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乘风破浪的三十年
2022-11-29 09:24: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王舜毕
 

宁波海事法院开展“致青春敬芳华 凝聚奋进力量”熠然青年文化沙龙活动。张鹏飞 摄

  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设立宁波海事法院。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三十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3361件,办结73225件,涉案标的额1212亿元,当事人遍布全球70余个国家和地区,逐渐锤炼成为有基础挑大梁、有条件当先锋、有责任作示范的一流海事法院,打造了高质量的海事审判“浙江样本”。

  ■敢为人先 为试点工作探路导航

  2016年5月7日凌晨3时34分,马耳他籍散货船“卡塔利娜”轮在浙江象山附近海域,与中国山东籍渔船“鲁荣渔58398”轮雾中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沉没,船上19人中14人死亡5人失踪。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起诉状,指控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后的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标志着我国海事法院新一轮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启动。

  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经验可借鉴,怎么办?面对崭新的诉讼领域,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庭法官开始了一段先行先试的探索之旅。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设立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民商事纠纷的国家,海事法院本来并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该案,宁波海事法院也由此获得了本案的审判权,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案合议庭成员王佩芬说,“海事刑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符合审判规律,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该案的成功审判,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海事刑事诉讼实行专门管辖的合理性。”

  “依法判决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着法槌落下,案件也顺利拉下帷幕,宁波海事法院逐步实现了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三合一”。此后,改革探索的脚步愈发加快。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海洋强国、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新类型海事纠纷不断出现。为此,宁波海事法院坚持“大海事”工作格局,先后与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等十多家单位协作建立海事审判创新体系;联合浙江省司法厅,设立全国第一家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通过机制体制创新,不断适应依法治海管海新要求。在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宁波海事法院曾四次获得全国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测评第一,办理案件公正、透明的美誉响彻全球,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全院收案数以35%的速度逐年递增。

  随着案件越来越多,如何以机制之变促效率提升,成为新课题。为此,宁波海事法院启动建设“法护海事”集成应用项目,实现海事审判智审智执智治:建立“船舶司法查控”应用平台,大幅提升船舶“查扣管拍”办案效率;建立全国首个海事司法案例库,发挥案例指引参考作用;推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使审判部门15项辅助事务实现专人集中办理。如今,宁波海事法院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4.88天,同期结案率达105.3%。

  ■勇于担当 为自贸区建设保驾护航

  2017年4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浙江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具有先行先试性质,负有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探索路径、提供经验示范的使命,海事司法保障工作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说道,这也是多年来宁波海事法院的行动写照。

  早在2010年7月,在浙江省入选全国海洋经济试点省之际,宁波海事法院就出台《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奋勇担当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守护神。进入自贸区新时期,对于浙江省海洋经济试点框架下的各项创新举措和配套政策,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不违背法律精神且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宁波海事法院总是予以有力司法支持。

  2017年12月,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更名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统筹管辖舟山发生的各类自贸试验区矛盾纠纷,并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形成“诉前扣船+诉前调解”涉外纠纷解决机制。仅第一年,自贸区海事法庭就采用该机制诉前扣押外轮13艘,其中8艘外轮所涉案件在诉前扣押后及时调解,和解金额约4948.6万元,有力保障自贸区营商环境。

  伴随着浙江海洋强省建设的不断深入,宁波海事法院先后在温州、舟山、台州、杭州设立海事法庭,形成“一体四翼”布局,做到海事司法全覆盖。

  ■汇聚合力 为海洋生态清障助航

  碧海蓝天也是金山银山。浙江有得天独厚的“渔、港、景、油、涂”等自然资源,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环境基础。但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潜在问题。

  依法维护我国海洋生态权益。2018年12月24日,两艘外国船舶在浙江嘉兴港陈山锚地水域发生碰撞,造成石油泄漏,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三部门作为原告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由外轮公司赔偿损失4654.54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100万元用于海洋生态修复费用,包括案发地及滩涂整治清理、人工增殖放流鱼虾蟹等措施。

  “为弥补社会经济活动中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我们创新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专门化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审理因油污防治产生的费用纠纷,依法优先保障海事部门清污费用。”宁波海事法院审监庭庭长陈晓明说道。

  依法保护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美丽的海洋生物是大海不可缺少的精灵。对此,宁波海事法院加大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海洋生物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对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的全方位保护。通过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从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贩卖每一个环节,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近五年来,共依法审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案件5起,对22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宁波海事法院还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白皮书;与杭、甬、温等7家浙江沿海中级法院共同签署《“1+7”浙江法院保护浙江碧海宣言》;与上海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建立东海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汇聚各方合力,共同推动浙江海洋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内联外协 为“无讼渔区”建设领航

  浙江拥有全国20%的海岸线,在这片蔚蓝的海域上星罗棋布地散落着大大小小的渔区。为快速化解海岛渔村群众的矛盾纠纷,宁波海事法院积极发挥渔区调解组织“老娘舅”的解纷作用,全力将渔区矛盾化解在诉前。

  随着“老娘舅”调解工作的不断推进,大家发现光有调解并不够。“我不认可,调解协议不是自己签字,而是哥哥代签的。”在一起案件调解后,温州舥艚镇渔民林昌华来到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起诉要求撤销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

  原来,林昌华在一起渔船作业事故中受伤,经当地综治办调解后,约定由船东支付医药费并赔偿16万余元。可没过多久,林昌华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反悔并起诉到温州法庭。

  “不仅赔偿的这些钱花在一次又一次诉讼代理费上,而且弄得兄弟俩翻脸。”该案承办法官吴胜顺对这种局面甚为惋惜,“如果有畅通的诉调衔接机制,当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就不会这样浪费资源。”

  对此,宁波海事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涉渔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在东海渔区建立由法院的“专家门诊”和渔区调解组织“老娘舅”组成的纠纷化解机制,使渔民解决矛盾纠纷越来越方便高效。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解纷,宁波海事法院积极打造“海上枫桥经验”升级版,在全省渔业生产发达、渔业人口集中渔区先后设立了14个巡回法庭,在全省范围内设立28个“海上共享法庭”。截至10月底,通过“海上共享法庭”完成网上立案2021件,在线诉讼381件,累计指导调解纠纷177件、化解纠纷497件、协助执行7件,开展普法宣传20次、开展调解培训5次。

  此外,宁波海事法院还畅通对外合作渠道。与宁波海事局签订《海船船员劳资纠纷调解和维权协作机制》,成为全国首个司法与行政携手解决船员劳资纠纷的协作机制。针对船员和船东劳务合同不规范,制订了《渔船船员劳务合同》范本,合同制订当年,仅象山县就有3000余人次使用此范本签订合同,该地区劳务合同和人身损害纠纷下降近60%。先后与宁波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舟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共享法庭”协作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让低成本产出大效益。

  行远自迩、踔厉奋发,浙江海洋强省建设的斑斓画卷正徐徐展开。当一道道晨光穿过东海岸边巨轮的桅杆,昭示着三十而立的宁波海事法院也将扬帆远航,筑梦前行。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