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丁某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地笼”16条予以没收;丁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52元及本案的生态损失评估费用2000元,共计4752元。
2020年9月14日至17日间,丁某明知洞庭湖为禁捕水域,仍使用禁捕工具“地笼”“毫子”等渔具,捕捞龙虾、青虾等水产品,销赃得款300余元,后被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渔获物共计33公斤、渔具“地笼”16条、机动船1条。
另查明,丁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刑罚,于2013年12月刑满释放。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用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经评估,该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龙虾22公斤、青虾21公斤 的直接损失。由于非法捕捞不在两种水产品的主要繁殖期,故不计繁殖损失。但该案中由于使用禁用渔具,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其间接损失,按直接损失的3倍计算。经认定,应增值放流鱼类价值为2752元。另,评估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丁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丁某的违法所得300元及扣押在案的“地笼”16条,应予追缴和没收。丁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而且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具体方式因丁某自愿同意以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