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
2022-11-30 10:4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沈焕平
 

图为东阿县人民法院在黄河大堤开庭审理案件的场景。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闫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黄河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了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及区域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近日,在东阿黄河大堤的法治广场上,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采取“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

  2022年4月,李某、李某某在黄河禁渔期,驾驶摩托艇在东阿县黄河某河段使用电鱼工具,电击捕捞鲤鱼、淡水武昌鱼、鲢鱼等鱼类。5月,李某、李某某、闫某某又在禁渔期携带摩托艇、电瓶、捕鱼机等装备,到黄河某河段非法捕捞,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案件受理后,该院高度重视,立即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决定在黄河岸边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场判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以案说法、传播黄河生态文明理念。通过这场别开生面的案件庭审,进一步扩大案件警示效果,提升普法实效。

  公诉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三被告使用摩托艇拖拽带电渔网在水中扫荡式捕捞,属毁灭式捕捞方式,不仅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还会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增加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案发后,三被告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事发至今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合理处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黄河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令被告李某、李某某在东阿县公共水域补偿性放流物种白鲢、鳙(花鲢)、草鱼等2000余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被告需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道歉。

  “庭审走上黄河大堤,既是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是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与倡导。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观看聆听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教育,从而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受到现场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庭审现场,东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海荣深有感触地说。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近年来,该院紧紧围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效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据了解,2020年3月,该院挂牌设立黄河流域首个环资审判巡回法庭(黄河生态法庭),承担以“三审合一”模式审理黄河聊城流域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三类案件,为黄河的生态环境保护夯实了司法基础。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