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房东多次猥亵男童 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
2022-11-15 10:34: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凯
 

  有些家长认为男孩不会成为猥亵的受害者,自己家旁边住的是“熟人”,便对孩子的反映、变化未加重视,疏于防范,以至于“熟人”多次在房间内、鸡笼处,对年仅8、9岁的孩子进行猥亵,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房东爷爷的“亲热”

  八岁的小明(化名)跟随妈妈居住在县城某处的出租房里,这里住了很多人,楼上楼下邻居经常碰面、打招呼,都非常熟悉,而王某既是邻居又是房东,平时相处较好。

  2021年的一天,房东王某以玩手机作为诱骗,将小明带到其房间里,以抚摸、嘴舔生殖器等方式,第一次对小明进行猥亵。小明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小明妈妈误听成房东王某掐他,便没有放在心上。过了一个多月,房东王某采取相同的手段,第二次对小明实施了猥亵行为。又过了一个多月,房东王某以带小明出去玩、看其养的鸡作为诱骗,在鸡笼处,第三次对小明实施了猥亵行为。

  感觉到害怕的小明再一次向妈妈反映,小明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房东王某到案后对于猥亵行为供认不讳。

  依法严惩 绝不姑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为追求性刺激,采取用手抚摸、用嘴舔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多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依法予以从严惩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25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熟人”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害。平舆县人民法院这两年办理的性侵害案件呈现出一个不同于往年的突出特点,是“熟人”作案比例徒然升高。侵害者往往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信任,导致很多家长没能引起重视,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熟人”身份,在家长疏于防范的情况下,以欺骗、引诱的方式,多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犯罪,依法予以从严惩治。

  有些家长存在男童不会被性侵害的认识误区,对男童的性保护意识不够重视。其实现实生活中,男童被猥亵的案件也很多,给男童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性侵害男童和性侵害女童一样,都是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性自由等人身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了解预防性侵害相关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日常生活中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筑牢预防性侵害的安全“护栏”,全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