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一男子猎捕92只“小动物”被判刑
2022-11-15 09:10: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峰 韩菲 贠苗苗
野兔、野鸡、斑鸠、黄鼬看似平常,但非法猎捕可能触犯刑法。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某自愿以劳务代偿野生动物损失赔偿金,承担补植复绿、野生动物巡护等公益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野兔、野鸡、斑鸠和黄鼬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食用和谋取利益为目的,使用强光照明、猎犬围猎等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92只。经鉴定,被猎捕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3260元。
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人自愿以在陵城区某林场从事野生动物保护、补植复绿等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折抵赔偿金,替代性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二、被告人以庭审网络直播方式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系残疾人,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其愿意以劳务代偿野生动物损失赔偿金,承担补植复绿、野生动物巡护等公益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且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协议,符合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维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