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因做生意所需多次向朋友魏某借钱,其中有一笔欠条是由徐某年满17周岁的儿子徐小某在借条上的今借人一栏签字的,现魏某向徐某、徐小某追还欠款,徐某辩称该笔欠款是其儿子签字的,当时徐小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其所签字的欠条无效,故拒绝承认该笔欠款。
【分歧】
本案中,徐小某签字的欠条是否有效,徐小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小某在签字时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本案中,徐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徐某拒绝承认,故徐小某签字的欠条无效,其也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小某在签字时虽然只有17周岁,但经审理发现徐小某17周岁时就已经外出务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签字的欠条有效,并且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对所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定,但每个自然人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对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应当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以及能否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和认定。
本案中,徐小某在借条中签名时已年满十七周岁,且经审理发现且徐小某自己也承认2017年就已外出务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小某对在借条中签字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具有基本的认知和相应的判断能力,并能够理解和预见可能发生的后果。
因此,徐小某在徐某出具的借条上的今借人一栏签字,表明其对涉案借款的追认,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