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驾车将乙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组织下,甲与乙达成调解,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甲支付乙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另外再补偿四千余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之后甲仅向乙支付了医疗费。现乙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此乙要求甲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全部损失七万余元。
【分歧】
对于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不能再要求甲赔偿,因为双方就交通事故问题已经达成调解,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协议中约定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乙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可以要求甲赔偿,但是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的金额赔偿,不应按全部损失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全部损失,甲没有按协议书履行赔偿义务,甲行为已构成违约,乙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协议书。且经鉴定乙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损失已实际增加,乙可以按现在的全部损失主张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但是甲没有按协议书履行赔付义务,乙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其次甲不履行交通事故协议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乙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协议书,且经鉴定乙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因此,乙要求甲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全部损失,应该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