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邻村牛为自己耕田是否构成盗窃罪
2022-10-19 15:37: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米莹莹
 

  【案情】

  一日清晨,王某经过隔壁村时,发现一头水牛(价值10000元左右),想到自己的田现在还没有牛,又看到四周无人,就打起主意让这牛给自己家耕田,再趁夜送原地,便随即将牛牵出牛栏,朝大路将牛赶回家,回家后,随后立即洒化肥,用牛耕田。由于当天被失主吴某发觉追回,问王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分歧】

  针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理由是:王某在尚未经过失主同意下,擅自采取窃取方式将其别人的牛牵走用于为自己家耕田,这种行为就已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盗窃罪构成要件看: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了盗窃行为。如符合上述要件,则构成盗窃罪。

  【评析】

  从该案件来看,行为人王某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这是因为:一、王某因需要耕田地而急用耕牛,但其自家无耕牛,自己又急需耕牛的情况下,发现别人家的耕牛而牵回为自己耕田,这一点说明,王某牵牛的目的自始至终都是为了耕田,并非想将吴某的牛占有。二、同时从王某牵牛的手段来看,王某牵牛虽然没有和失主打招呼,但牵牛回家时,没有躲闪,而是朝大路一直把牛牵回家。这显而易见,王某牵牛没有采取躲闪不让失主发现追赶的企图。而且王某也想在今日耕完田将牛还回原处,这点也可以看出不符合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王某的这种行为只能说是擅自动用别人的私有财产为其私用,而并无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针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