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小额诉讼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点。经过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新法对实践中小额诉讼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应,简便、快捷、低成本、一次性解决纠纷等制度优势更加突出,总体适用效果正在不断显现。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而不是适用一般性、普遍性的“两审终审制”。这一程序设计满足了民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了解不够,以及对“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存在一定的主观顾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程序的适用。破除诉讼主体的主观顾虑是进一步提高总体适用率的主要切入点。
一是当事人方面。实践中,对于“一审终审”和“两审终审”的选择,多数当事人会选择“两审终审”制。在不能绝对保证自己胜诉情况下,当事人内心便会产生自我防范心理,对“一审终审”制不能通过上诉实施风险救济的规定产生主观顾虑或抵触情绪,小额诉讼程序的便捷性不再是当事人优先考虑的因素,实体的满意度才是其真正追求的标准,因而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是诉讼代理人方面。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基于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主观抵制情绪,直接影响着代理人的主观思维。不能在绝对保证胜诉的情况下,代理人也会采取主观保守主义,听从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另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简易性,也决定了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活动和言语缺少,有的当事人不能得到满意裁判结果时,可能首先咨询或埋怨的是代理人,有的代理人为了日后避免辩论言语缺失或者当事人丧失上诉权而受到当事人误解,对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主观上的顾虑。
三是承办法官方面。基于信访压力、裁判自信心不足、避免当事人不服裁判但上诉权又缺失等原因,一些承办法官主观上比较小心保守,抱着小心谨慎的心态,宁愿牺牲效率价值,也不愿为了快结案而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因诉讼主体的主观顾虑,使小额诉讼程序未能最大限度发挥应有作用。而有效化解各方顾虑,能够打开诉讼主体的主观心结,解除其后顾之忧,提高程序适用率,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真正意义和价值。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破解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依法发挥再审程序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设定,也为小额诉讼案件提供了救济途径。实践中,大部分小额诉讼案件通过一审终审得到了解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或认为裁判结果错误,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而且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追求,在再审程序适用过程中也要予以体现,法院要对提起再审的小额诉讼案件按照再审立案条件快立快审快判,不能久拖不决,在再审程序中体现效率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是建立内部科学考评机制。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审限较短、要求当庭宣判,法官工作的紧张程度有时比简易程序还要大。有的法官为了避免忙中出错或发生错案、虚假诉讼等情况,主观上也存在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现象。为此,法院内部可建立鼓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科学考评机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即使出现信访案件,只要不存在枉法裁判、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均不影响正常考核,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
三是组建专业化速裁团队。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追求,对法官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选择民事审判经验丰富、专业化素养高的法官组成固定团队,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真正兼顾效率和公平,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让当事人感受到该程序的高效与便捷。
四是发挥智慧法院建设的引导作用。继续推行网上立案,以适当宣传调动当事人选择意愿。在诉讼各环节引入数字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法开展小额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公开,宣传典型案件,增加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信赖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