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
【案情】
2021年2月24日,雷某某在谭谭酒庄购买了红酒3瓶,共计4140元。后认为所购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谭谭酒庄退还雷某某货款4140元,并依法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41400元,合计45540元。经查,案涉红酒系进口食品,产地为法国,红酒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庭审中,谭谭酒庄认可案涉红酒于2016年进口,并提供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裁判】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案涉红酒无中文标签,谭谭酒庄亦未提供购货单等证据证明红酒的来源合法和质量合格,违反了前述规定,谭谭酒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遂判决,谭谭酒庄返还雷某某红酒购买价款4140元并支付赔偿金41400元,雷某某退还3瓶红酒。
宣判后,谭谭酒庄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案涉产品属于预包装进口食品,产地为法国,包装上却没有以中文标签标示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者名称等内容,一般消费者不可能对产品安全性作出正确判断,无疑将置消费者于危险中,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谭谭酒庄在进货时有能力查验却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法定查验义务,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雷某某主张十倍赔偿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重庆四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谭酒庄应否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1.案涉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而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条规定,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这些内容密切关系到食品安全。本案中,案涉红酒属于进口产品,但没有中文标签,对于经营地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无法辨识产品来源、产品成分构成和保质期限,将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加之谭谭酒庄未能提供购货单原件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有合法来源且质量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疑将置消费者于危险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可见,检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中文标签作为产品外在标志,谭谭酒庄在进货时有能力查验却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查验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雷某某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谭谭酒庄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3.消费者可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十倍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规定意在惩罚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过错行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明知”为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不以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填补损失”为限,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雷某某诉请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
本案案号:(2021)渝0240民初1536号,(2021)渝04民终91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黄飞 魏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