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的标准,不断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生产出更多契合伟大时代的伟大判决,实现可触可感可信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新时期,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司法的公平正义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来支撑,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裁判文书是司法的语言,是审判活动的载体,是法官的证明书,彰显着司法的公平正义。而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裁判文书写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四五改革纲要”进行修订,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贯彻实施。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单列一条,作出了细化安排。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即《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目的是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无一不是思路清晰、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脉络分明、论证透彻、行文流畅,均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的标准,不断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生产出更多契合伟大时代的伟大判决,实现可触可感可信的公平正义。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是漫天撒网,应有的放矢,这就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经过梳理,笔者提炼出五项原则:
一是恪守法律底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日益完备,规则日益明确,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还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以各项工作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偏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要坚持严格司法,坚决守住法律底线,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裁判,实现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律的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做到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
二是突出价值引领。司法裁判具有规范、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人民法院要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明确向社会传递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裁判文书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切实解决“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坚决遏制“和稀泥”的做法,引导公众增强规则意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自觉,进而让法治文化、法治信仰在全社会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三是把握四个维度。撰写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围绕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开展,即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详言之,事理是裁判文书的基础,阐明事理就是要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法理是裁判文书的尺度,释明法理就是要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情理是裁判文书的点睛之笔,讲明情理就是要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文理是裁判文书的框架,讲究文理就是要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四是推进繁简分流。法治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注重司法高效,因此司法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可以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快恢复稳定。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的终端环节,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必然要求推进裁判文书繁简分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等简案略说,对宣告无罪、判决变更行政行为、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重审等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五是遵循技术规范。裁判文书属于国家公文,撰写时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语言应当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繁简得当,切忌生拉硬扯,为赋新词强说理,或语言空洞、词不达意、无病呻吟,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断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尽量不要出现语法、标点、逻辑等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