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相关工作机制,要健全常态化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从严从快的依法惩处机制、政法机关协调联动的办案机制、应执尽执的财产处置机制、源头治理的职能延伸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导评查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于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对人民法院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为人民法院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规范指引。这里结合人民法院扫黑除恶斗争实践经验,就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相关工作机制,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健全常态化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坚强的组织领导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刻把握黑恶势力犯罪新特点,将已被实践证明正确、成熟、科学,具有中国特色和显著优越性的领导体制、机构职权、办案机制等在立法中确认下来,体现打击、治理、预防、建设一体化的格局和思路。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中央成立了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了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人民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梳理完善相关职能,进一步强化牵头抓总,加强统筹协调,实现常态化、机制化运行。二是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扫黑除恶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分析本地打击有组织犯罪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标对表中央部署要求,持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三是加强制度保障。建设专门的审判团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能力。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要求,完善依法履职保护,必要时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措施,构筑干警依法履职的“安全网”,完善容错和不实举报澄清等机制,为广大干警投身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二)健全从严从快的依法惩处机制。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人民法院要以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契机,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形成震慑声势。一是毫不动摇贯彻依法严惩方针。用足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和刑罚政策,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对重点地区、行业、领域的有组织犯罪重大案件,坚持打狠打深打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健全有组织犯罪案件快审快判快执机制。完善案件办理立审执衔接机制,对于涉黑恶案件坚持立案、审理、执行、退赔优先的“四优先法”,实现立案、判决、执行无缝对接。综合运用领导包案督办、提级办理、异地管辖等方式攻坚重大有组织犯罪案件,提高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组织推进,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提高效能。三是健全依法办案机制。要确保审判质量,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审判程序、裁判文书严格把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进一步细化证据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案例意识,发挥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及时总结裁判经验、规则。严守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三)健全政法机关协调联动的办案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一是统一办案标准。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建立了规范、统一的有组织犯罪认定标准,人民法院要联合公安、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统一证据标准,形成执法共识,通过联合开展培训,特别是加大对基层一线干警的培训力度,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标准。二是强化分工协作。建立完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如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刑罚执行通报平台等,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政法各家的信息沟通,提高办案质效,不断深化共识。三是完善刑事诉讼衔接机制。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规范庭前、庭审、宣判送达、减刑假释等办理程序,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推动刑事诉讼各阶段、各环节责权明晰、衔接紧密、运转高效。
(四)健全应执尽执的财产处置机制。经济基础作为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决定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的大小,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必须要摧毁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一是加大财产处置力度,熟练掌握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黑财”的界定及证据标准,准确查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权属,充分运用追缴、没收、退赃退赔和判处财产刑等法律手段,阻断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二是畅通审执联动,建立刑事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常态化协调对接机制,设置专门联络员和执行团队负责有组织犯罪案件财产执行工作,在审判阶段即提前对接涉案财产的处置工作,对疑难性财产权利处置方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确保对涉案财产的有效清查,避免“误判”“空判”的出现。建立涉案财产分类处置模式,根据在案证据将涉案财产划分为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等,按类区分、认定,明确财产性质,确保涉案财产有效清查。三是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打牢处置涉案财产的证据基础,明确有组织犯罪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为审判阶段准确认定和裁判涉案财产排除障碍。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联动机制作用,与人民银行、证监、税务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系统执行联动问题,精准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产,破解有组织犯罪案件财产查缴难题。
(五)健全源头治理的职能延伸机制。人民法院作为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主体,要充分延伸职能作用,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实现反有组织犯罪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一是健全线索核查移交机制,畅通问题线索反馈机制,全面排查有组织犯罪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完善线索核查、移转、反馈工作机制。二是重视和发挥司法建议在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审理案件认真总结分析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多发地区和行业突出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三是常态化开展普法宣教工作,展示工作成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公开宣判、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持续营造打击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浓厚氛围。
(六)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评查机制。一是深化督导考评,用好督导利器,健全辖区内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分级督导机制,定期督导落实,推动破解影响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二是建立全覆盖、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重大有组织犯罪案件落实100%质量评查,对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不定期抽查。三是建立常态化通报约谈机制,定期对辖区法院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及时通报约谈,确保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持续推进。
人民法院要以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为契机,不断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制度,建强反有组织犯罪专门力量,全面提升打击、防范有组织犯罪的能力水平,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