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州区:为逃避执行伪造婚前财产协议被处罚
2022-05-19 15:51:46 |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基本案情

  70岁的行人张某被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张某31万余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刘某名下一套房产,刘某不仅没有积极履行欠付义务,还在法院即将拍卖案涉房产时打起了歪主意。执行法官收到以刘某妻子胡某名义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附有一份婚前财产份额约定书,载明:胡某占案涉房屋99%份额,刘某占1%份额。突如其来的案外人异议导致法院依法中止了对案涉房产的执行。遗憾的是,不久张某因病去世。

  后来,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伪造婚前财产协议,捏造事实,冒用妻子胡某的名义提出案外人异议,企图抗拒、规避执行。妻子胡某明确表示其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并不知晓,其中的署名也不是本人签字。法院遂裁定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将刘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慑于强大压力,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到案后履行全部执行款,但是刘某通过伪造证据提起案外人异议从而抗拒、规避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社会影响恶劣。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对规范执行行为、及时救济权利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发现,个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通过提起虚假异议、反复异议等方式,甚至不惜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意图达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目的,严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此种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行为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江苏高院执行裁判庭联合执行局发布了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对实践中各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进行“画像”,向社会表明人民法院持续打击此类行为的决心。

  本案系被执行人利用案外人异议程序规避执行的典型:在执行法院查封并准备处置案涉房产后,被执行人刘某借用其配偶名义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刘某虽然提供了婚前财产协议,但无支付购房款的证据,亦未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登记份额,引起人民法院合理怀疑,最终刘某承认婚前财产协议系其伪造,目的在于规避法院对其案涉房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刘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却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提出案外人异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有自首、全部履行执行款从轻处罚情形,为何未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注意,判处缓刑要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本案中,刘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扰乱司法秩序,在法院作出继续拍卖房产的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张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方,去世前也未拿到执行款,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对刘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规范,诚信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努力,任何试图利用不法手段规避、抗拒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判工作中也将持续加强对规避、抗拒执行的防范和惩治,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