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优秀的审判长需要精通法理,对诉讼各方的职责和意见能有较深的理解和认识,同时熟悉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和分歧点。如此,方能根据庭审的实际需要,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有效指挥,使得庭审有对抗也有合作,富有节奏、重点突出、和谐有序,从而最终实现庭审目的。
前不久,“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法学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该《意见》既是落实中央部署、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之现实之需,亦是整治“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带‘病’假释”等顽瘴痼疾之长远之虑。笔者注意到,《意见》发布后,有学者先后撰文提出颇有见地的解读与拓展思考。在笔者看来,实现刑罚执行权的重新配置以及有关制度的修改尚需时日从长计议。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进一步凸显法庭功能,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从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优化审判长庭审指挥的方式是更为现实和紧迫的选择。
一、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庭审指挥得当对促进审理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将提高审判长庭审指挥能力作为深化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审判长要努力提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注重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辩作用,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质证、指控与辩护等活动,查清案件事实”。然而,长期以来,审判长庭审指挥问题并未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
优化审判长庭审指挥的方式对于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审判长能否妥善指挥庭审事关庭审能否实现实质化。若审判长妥当指挥庭审,庭审则可能张弛有度、节奏明快、重点突出,当事双方围绕庭审主线展开庭审。在闭庭的法槌声敲响之后,争议得以厘清、疑点得以解答、事实得以查明,一份当事双方都可接受的判决、裁定呼之欲出。反之,庭审则可能会平淡、无生气、走过场。特别是一些争议较多的案件,庭审主线不明、节奏拖沓、杂乱无章,严重影响“正义的观感”。总而言之,优化审判长庭审指挥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具有三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庭审效率、把控庭审节奏、避免庭审拖沓,为庭审实质化赢得时间;二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疑点,为公正裁决打下事实基础;三是有利于调动庭审参与方的积极性,特别是罪犯的参与度,使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如何妥善进行庭审指挥。
一个优秀的审判长,犹如一个优秀的乐团指挥。他需要精通乐理,了解每种乐器的特性,熟悉乐谱,然后富有节奏地进行指挥,这样才能呈现高水准的演出效果。同样,一个优秀的审判长需要精通法理,对诉讼各方的职责和意见能有较深的理解和认识,同时熟悉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和分歧点。如此,方能根据庭审的实际需要,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有效指挥,使得庭审有对抗也有合作,富有节奏、重点突出、和谐有序,从而最终实现庭审目的。无疑,这种庭审状态对审判长、承办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为通过庭审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质化,审判长应通过下列措施妥善进行庭审指挥:
一是转变庭审指挥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是办案模式的根本变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官树立证据裁判意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改变过去那种“放任型”“恣意型”庭审指挥模式,真正做到实质化审查、实质化审理、实质化评议。
二是充实相关知识储备,做好庭前准备。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其审理重点是“有无悔改表现”和“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法官除了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外,还需熟悉犯罪心理学、社区矫正、常见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有关知识等。同时,由于开庭的减刑假释案件大多相对复杂、重大,法官也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只有胸有成竹,才能指挥若定。
三是积极调动监狱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对于监狱方而言,其是刑罚执行机关,是减刑假释的提请者,最为熟悉罪犯的实际表现,但同时由于监狱场景的封闭性,外界不甚了解其材料的客观性、全面性。因此,审判长应当采取措施强化监狱方的举证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着重发挥实质监督职能。总之,审判长既不能充当看客,也不能倾向于其中一方。当一方发表意见不明确、不全面时,审判长应当及时介入、追问;当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时,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点展开辩论;当任何一方不当履职时,审判长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
四是及时归纳争议焦点,保障庭审重点突出。审判长在调动监狱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后,则有可能获取更多书面材料上没有记载或者记载不全的信息。对此,审判长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及时归纳减刑假释事实及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保障查明“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真正存在立功、重大立功”、法律适用建议是否合法适当等庭审重点。
五是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在短时间内难以充实法官办案力量的情况下,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加重承办法官的工作量。因此,审判长可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在法庭调查方面分别由不同法官组织调查。在合议时,做到全面合议,既集中讨论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事实问题,又要充分研判其中的法律适用依据及幅度。
六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笔者发现,此前有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内容极其简单,裁判理由一笔带过。若在裁判文书制作上硬性要求充分说理,则必然反促审判长积极、妥善地主持庭审,指挥诉讼各方充分履行职责以获取更多案件信息,进而为裁判文书的制作提供事实基础。
法官是程序的守护者。不管是一来一往的对话,或是一物一证的过堂,都在法官的主持与守护之下。因此,法官必须全神贯注、精力集中地审理案件。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离不开审判长妥善得当的庭审指挥。当下,承办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采取措施提升指挥、驾驭减刑假释庭审的实操能力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