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肩负起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亿万农民的殷切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项重大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肩负起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
用司法力量守护乡村社会安宁。乡村振兴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深入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努力为乡村振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依法严厉惩治危害“三农”、破坏农村社会秩序、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等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乡村社会稳定。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严厉打击农村群众深恶痛绝的“村霸”“恶霸”等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依法惩治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乡村社会安宁。要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行为,让弱势群体安全感更有保障。要紧盯惠农项目资金、土地征收、集体资产管理、产业项目、农田水利项目等领域突出问题,严肃惩处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行为,给老百姓一个公道清明的乡村。
用司法力量助推乡村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必须抓实抓好发展这个关键,完善司法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措施,依法保障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要高度关注农村新型经济关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科技创新、种源种业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融资权益、劳动就业保护等涉农民商事纠纷,夯实乡村振兴要素基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合理规范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乡村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农村营商环境。要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审慎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耕地保护等矛盾纠纷,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妥善审理涉及农地征收征用、乡村规划建设、农村经济管理等农村行政案件,为建设法治乡村保驾护航。依法审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开发等纠纷,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用司法力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良好生态是乡村振兴的支撑点,绿色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生态宜居”要求,推进乡村绿色治理、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妥善审理好涉农村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全面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切实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案件,运用司法手段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坚决惩处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长江十年禁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案件,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要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修复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受损农村生态环境修复恢复。要支持乡村绿色技术创新,推进乡村清洁生产,发展乡村环保产业,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推动乡村绿色低碳发展。
用司法力量引领乡村社会治理。乡村治,百姓安,天下稳。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人民法院要不断延伸职能,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引领作用。要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推广“枫桥经验”,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拓宽农村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渠道,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发挥“小案件”的大效应,培育文明乡风,推动乡村文明发展。要针对涉农执行案件,加强与基层组织沟通协调,针对农村地区特点,探索农村财产处置新路径,在基层村委会公告栏、农贸集市等场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不断完善涉农案件财产查控和信用惩戒机制,推进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诚实守信乡风形成。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多渠道加大农村司法宣传力度,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巡回审判、“普法六进”等活动,不断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遇事主动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要让诉讼服务更加便农利农惠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的服务和保障作用,让诉讼服务更加便农利农惠农。要深化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将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便民利民举措延伸至乡村,及时回应农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要以人民法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乡域社会治理“桥头堡”作用,在打造“假日法庭”“车载法庭”“马背法庭”的基础上,探索创建“枫桥式法庭”,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老百姓的家门口,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诉累。要聚焦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妥善审理好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涉农民生案件,让人民群众幸福感更可持续。要用好执行网络查控、司法拍卖、执行联动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等涉农案件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让农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