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我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运用判决前善意文明提醒方法,促使被告江西某公司自动给付货款187万余元,原告南昌某公司收到货款后主动申请撤诉。为此,该案顺利结案,达到了企业握手言和之目的。
2019年5月22日,南昌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南昌某公司向江西某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就数量、型号、单价、送货方式和价款结算方法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9月底付清余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南昌某公司按约定供送混凝土至江西某公司指定的承建工地。同年9月28日,江西某公司所承建工程延期,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延期至所承建工程项目完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每月对所送混凝土数量、单价、价款进行结算签字确认,至2021年1月3日,江西某公司与南昌某公司之间混凝土买卖合同货款共计765万余元,江西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陆续支付货款578万余元,尚欠南昌某公司混凝土款187万余元未付。
2021年12月23日,南昌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江西某公司支付货款187万余元及承担逾期相应利息。
审理过程中,南昌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江西某公司银行相应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该财产保全裁定能否作出,我和法官助理认真研判,谨慎思考。从法律规定来看,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优化营商环境和为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来看,就应当为企业着想,慎重采用财产保全措施,想办法为企业走出困境创造条件。如果机械办案,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或查封财产,会让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为企业纾困解难则成了一句空话。
纵观本案,合同履行期内,江西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75%以上计578万余元,证明江西某公司讲诚信守合同;双方补充合同约定“原合同延期至所承建工程项目完工”,江西某公司还在施工,属于正在经营的企业;同时,起诉时间又恰是临近年关,建筑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急需结算工资,领钱回家过年。面对如此情形,如若简单采用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势必会给仍在经营施工的江西某公司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带来负面影响。
经过权衡比较,遂决定暂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我让法官助理与南昌某公司进行沟通,耐心做好辩法释理;同时,积极督促江西某公司,拿出切实方案,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公司良好信誉。最后,南昌某公司同意放弃财产保全申请。
该起纠纷的妥善处理,事关两家企业正常经营。“调解是否进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我认真分析,捋一捋思路,“庭外和解应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良方”。调整思路,督促双方庭外协商,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2022年1月20日,南昌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江西某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前支付货款187万余元,南昌某公司收到货款后于1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自愿放弃前述欠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临近年关,街道两旁,悬挂着大红灯笼,呈现春节喜庆氛围;超市人头攒动,到处是群众备年货身影。
9天的时间,转瞬就过去了。1月29日,江西某公司未依照和解协议支付货款,调解或撤诉又陷入僵局。
2月7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新年好”的问候后,“春节模式”迅速进入“工作模式”。该起案件预定在2月8日开庭,我正在阅卷,确定审理思路。“铃铃、铃铃、铃铃”,忽然,办公室电话铃声响起,来电人自称是江西某公司法务部人员,对和解协议未履行困难作了解释。
“明天开庭是否按期进行?”法务部人员询问道,“请求付款时间再宽限几天。”
“是的,准时开庭。”我明确回答,并善意文明提醒,“开庭后,再宽限二、三天,判决作出前,抓紧时间付清货款。”
“明天开庭,我方就不派人参加。”法务部人员补充说,“三天内一定付清货款。”
“可以。希望坚守承诺,开庭后给三天时间,”我仍然友好提醒,“三天内,付清了款,督促原告来撤诉就行。”
放下电话,我抚摸着案卷,心情愉悦,“该起案件,有望峰回路转。”
2月8日,我对该起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南昌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到庭,江西某公司未派人出庭。庭审中,对南昌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核。
我信守庭前三天时间的约定,暂缓判决;同时,希望江西某公司在三天内付清货款,实现纠纷和谐解决那种最美妙的司法效果,以达到“法律可以是美的”目标。
2月10日,江西某公司向南昌某公司支付货款187万余元,2月11日,南昌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至此,该起涉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判决前善意文明提醒,终于得到圆满化解,有效维护了企业良好信誉,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落地见效。(作者单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