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外籍女子卖淫 获利一千余元获刑十年
2022-02-21 10:55:38
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蓝棋炜)通过纠集等手段,组织外籍人员进行卖淫,从嫖资中抽成。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山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租赁将乐县某处出租屋,供被告人山氏某居住,二人商定共同组织外籍人员实施卖淫活动。同年7至8月间,被告人山氏某先后邀得越南籍女子石氏某、柬埔寨籍女子梅某,以及别称为“老鼠”和“小燕子”的越南女子,共同居住在杨某租赁的出租屋,并实施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杨某负责介绍嫖客、接送卖淫女至指定的场所实施卖淫活动,以及收取嫖资、分配嫖资等,被告人山氏某负责管理外籍卖淫女、照顾卖淫女的生活,收取、分配嫖资等。自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从中非法获利1120元,被告人山氏某非法获利1410元(含卖淫所得嫖资1270元)。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山氏某在将乐县城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山氏某共同以纠集等手段,管理境外人员在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山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