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获利近百万 主犯获刑十年六个月
2021-03-18 14:19:13
 

  中国法院网讯(刘浩)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文某(已判刑)共谋组建卖淫团伙,约定分别负责租赁酒店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和招募卖淫人员,非法所得分成各占50%。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1月22日,何某、文某组织卖淫人员恰某等十余人,先后在萍乡多个酒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聘请余某等人协助其组织卖淫。何某负责租赁酒店房间;文某负责管理并发放提成给卖淫女及管理工作人员。何某等人组织卖淫女提供价格550元至950元不等的色情服务项目,每天下午14时至15时开始营业,次日凌晨2时至3时结束营业,招嫖过来的工作人员或股东从嫖客支付的嫖资内,可提成50元至70元,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嫖客成功消费,司机可提成150元,剩余的嫖资由卖淫女与卖淫场所平分。组织卖淫四个多月以来,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近一百万元。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何某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何某提出犯意,组建卖淫团伙,提供卖淫场所,安排人员实施经营管理行为,参与利润分成,是卖淫活动的发起者和主要控制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何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