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因组织妇女卖淫 被判处不同年限刑罚
2019-10-12 10:16:46
中国法院网讯 (陈智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罪案,被告人郑某荣伙同被告人龚某辉、陈某钦因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判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1日,郑某荣为谋取利益,招募、组织、管理卖淫女在青云谱区某酒店内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郑某荣是该卖淫场所老板,负责财务汇总以及提成和工资发放,并雇佣被告人龚某辉、陈某钦为该卖淫场所的工作人员。龚某辉负责接待联系卖淫小姐,安排小姐开房,收取嫖资、对账及发放卖淫小姐的提成。陈某钦负责接待嫖客,接待嫖客挑选卖淫女及带嫖客进入卖淫女所在房间。2018年11月11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卖淫场所当场查获卖淫女八人,当场抓获被告人龚某辉、陈某钦;22日,郑某荣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荣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龚某辉、陈某钦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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