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织卖淫牟利获刑五年二个月罚金十万
2018-03-13 16:32:5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彭启荣)  赵某伙同涂某招募失足妇女在江西省进贤县某足浴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账本反映该卖淫窝点2017年9月4日至同月11日的嫖资收入10万余元。近日,被告人涂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以来,赵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涂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足浴店内发起建立卖淫场所,并商定嫖资分成等事宜,雇佣钱某、孙某、李某等人手(均另案处理)进行管理,被告人涂某陆续招募多名卖淫女在场赵某等人的管控之下按照规定的流程、价位提供性服务、结算并领取嫖资分成。2017年9月11日晚公安机关一举捣毁了该卖淫窝点,当场查获了在该窝点内从事卖淫活动的廖某、金某等6名卖淫女及5名嫖客,并查扣了钱某记录保管的2017年9月4日至同月11日的嫖资收支及分成等情况账本,账本反映证实在此时段该卖淫窝点卖淫女卖淫接客170人次、嫖资收入10万余元。

  之后,被告人涂某被铁路公安处某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为非法牟利伙同赵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足浴店内设立卖淫场所,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管控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嫖资,公安机关一次性即查获了在该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的6名卖淫女,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涂某既是该卖淫窝点的股东及设立者之一,同时又与赵某商定嫖资分成方式、本人直接招募多名卖淫女及向卖淫女分发嫖资等,其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系管控等组织行为的实行犯且系主犯,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