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黑恶势力”充当打手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9-04-12 10:12:10
中国法院网讯 (余占胜) 一男子在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情况下,为该犯罪集团充当打手,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千元,予以没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系组织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某、曹某某、李某、赵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该犯罪集团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上湖地区组织妇女卖淫充当打手,提供保护,并获取保护费七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合肥警方抓获。在审理过程中,宋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集团活动而为其充当打手,提供保护,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系组织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某、曹某某、李某、赵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该犯罪集团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上湖地区组织妇女卖淫充当打手,提供保护,并获取保护费七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合肥警方抓获。在审理过程中,宋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集团活动而为其充当打手,提供保护,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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