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不实测评诋毁商誉
2022-02-13 08:52: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测评博主在没有进行亲身体验、也未经适度取证的情形下,从2021年2月至5月通过微博,连续对原告荣耀公司的多款数码产品发布不实评价,是对原告公司商誉的贬损,已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对该博主持续发布诋毁、毁谤荣耀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名誉侵权,是秉承法理逻辑对商家名誉权的依法保护。
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与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并以此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利,依法受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
近年来,伴随网络消费的不断升温,测评博主对商家产品或服务发布带有测评性质的评价,已逐渐成为消费者决定是否进行消费的重要参考依据。尽管测评博主的评价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了解商家的产品或服务,但其也应恪守诋毁商家名誉权的法律底线。
而且,测评博主因拥有众多粉丝,其对商家产品或服务的诋毁,更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消费意向的误导,其危害不容小觑。微博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测评博主不能把不实评价作为侵害商家名誉的工具来博取热度,这是基本常识。在发表关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评价时,测评博主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自身消费体验或真实可靠数据,不得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商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