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年休假权益亟待综合保障
2022-01-10 09:56: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玉龙
 

  去年未来得及休完的年休假如何处理?若单位拒绝职工休假,该如何维权?每到年末年初的时候,与年休假有关的话题总是霸占了一定的流量:跨年之际,此类争议更加频繁。

  对于带薪年休假,人们并不陌生。2007年,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人社部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可是,即便带薪年休假年年说,在落实层面,很多人仍然无法享受到真正意义的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应该明晰自己的权益。比如,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也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应该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休假权益,统筹安排,充分开展对话、共同协商,合理安排年休假。

  各级工会组织应该积极推进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此前就有专家建议,各级工会要推动对带薪年休假执法检查,推动有关劳动部门把带薪年休假的问题纳入到劳动监察的范围,对各个单位执行情况、落实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劳动用工监察部门要对违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