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许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因陈某突然横穿马路,许某刹车不及,向道路右侧紧急避让,导致车辆掉入山沟,造成车辆损毁严重。
【分歧】
对于行人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非机动车及行人的过错仅在于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注意,这种责任没有理由转嫁到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及立法成本考虑,无过错归责原则要求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律认定其是责任的承担者而不存在请求受害者予以赔偿自己所受损失的权利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重点是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弱势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如果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损失不赔偿,就可能造成今后交通事故中,车主宁愿撞击行人,也不采取其他紧急避险措施的情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此情况明确规定,但本案中已经发生了现实危险,达成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前提条件,陈某突然横穿马路,其存在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主观过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许某的避让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人作为受益人应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有利于规范非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无论人们多么强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弱势地位,现实情况是大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违反交通规则,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远超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常常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避免非机动车一方受更大伤害采取一些紧急措施,而些措施往往伤害到自己,作为“伤害制造者”的非机动车一方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法律的指引作用会让非机动车的规则意识更差,以至于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
三、是公平原则的一种表现。如果说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没有对等性,那么作为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和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在客观上具有对等性,如果一方获赔,另一方不赔偿,有失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