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业主张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内,不料天降暴雨,因为雨水冲刷导致围墙倒塌,将停在围墙下的爱车砸个正着,张先生为此花费9万元修理费。当张先生找物业公司索要修理费时,工作人员以降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无奈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修理费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暴雨致围墙倒塌造成车子损坏,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围墙具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其未及时消除事发地的墙体隐患,造成墙体坍塌致致原告车辆损坏,应依法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系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围墙的管理者。
此外,虽然暴雨属于自然灾害,但不能当然认定为不可抗力,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管理者采取了谨慎的、可行的、合理的措施对自然灾害进行预防,但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围墙具有维修和养护的义务,虽然事故发生当日,由于是暴雨的雨水冲刷导致围墙倒塌造成车辆损害,但事发当天的天气情况并非不可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其完全可以通过事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防止。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未提供自身没有过错的证据,其作为小区及配套设施的管理者,未及时消除事发地的墙体隐患,造成墙体坍塌致原告车辆损坏,应依法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