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帮助卸货算义务帮工吗
2021-11-18 09:3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坤 庞伟
 

  【案情】

  2018年11月,A镇政府从某农场购买树苗,双方约定某农场负责装货及运输,李某经人介绍以每车500元的运费价格承接了该运输业务。同年11月11日下午,李某根据A镇政府指示将树苗送往了A镇B村后,因天色渐晚也参与了卸树。卸树期间,李某被反弹的树枝击中,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天20时,以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入住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12月17日出院,住院36天,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2019年10月15日,李某以A镇政府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其给予补偿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是否属于义务帮工,以及能否认定由A镇政府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帮忙卸车,为A镇政府提供了免费劳务,在此期间被树枝致伤头部,属于义务帮工期间所受伤害,A镇政府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其给予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义务帮工,不存在任何人指挥李某卸树,也没有人对李某卸树提供工作环境和条件。A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李某卸树的行为不知情,其私自卸树的行为不会导致A镇政府受益。李某一人卸树,卸树方式不正确,导致其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认定。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对帮工人主观意识并无要求。本案中,李某承接运输工作,卸货非运输工作的附随义务,在无增加卸货约定的前提下参与卸货工作,客观上提供了劳务,且未收取任何报酬,主观上是为被帮工人利益的增加还是为自身利益对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无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2020年修正后的第五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在李某实际做出卸树行为当时,在场工作人员并无制止、拒绝的行为,李某承接该树苗运输工作并无卸货义务,故李某帮忙卸货的行为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行为。

  2.存在义务帮工关系的主体确认。本案中存在多方主体,树苗出卖方为某农场,树苗买受方为A镇政府,由A镇政府负责卸货。A镇政府通过A镇B村村委会联系人员卸货,属工作安排问题,并不引起卸货义务的转移,也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故本案中,李某无偿卸树,是义务帮工人,A镇政府为被帮工人,而听从A镇政府安排的A镇B村村委会及其安排卸货的人员均非本案被帮工人。

  3.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依据上述情况分析,李某与A镇政府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李某为义务帮工人,A镇政府为被帮工人,且A镇政府并未明确拒绝李某的义务帮工行为,因此对于李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受伤系本人在卸树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本人对自己所受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应当酌情减轻A镇政府的赔偿责任,由A镇政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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