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某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郝某就买卖王某林地里的一行杨树进行协商,但并未达成买卖的合意。后王某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郝某得知后,趁王某不在家之机,带领人员砍伐王某该行杨树,被告人王某知道后紧急赶到时已被伐倒一棵, 经报警、劝阻未果,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郝某的头部砍伤。后经鉴定郝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发现被害人郝某砍伐树木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即使在报警后郝某继续砍伐树木,公安机关可以对郝某进行治安处罚,王某也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让郝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持刀砍向被害人郝某的头部可能造成被害人郝某重伤或者轻伤的结果,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郝某身体受到侵害,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其财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而砍伤被害人郝某,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首先,本案中存在“不法侵害”,郝某强行砍伐被告人王某所有的林木,其行为系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系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王某采取防卫行为时,被害人郝某已经砍倒一棵杨树,故郝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再次,被告人王某行为的意图在于防止其财产免受不法侵害。
最后,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亦不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由此可知,防卫过当包括两个条件,一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害人郝某带领两人至被告人王某的林地里砍伐树木,在被告人知道的时候已经砍倒一棵。在目前的砍伐技术条件下,砍倒一棵树木的时间非常之短,如被告人王某未能及时制止被害人郝某砍伐树木,其余树木有被进一步损坏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在本案中不能苛求被告人王某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也不能以一般人在冷静状态下的选择来评价被告人王某当时的行为,而是应当站在被告人王某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所面临的紧急情况来理解被告人王某在当时情境下所做的防卫行为。加之本案被告人王某并未导致被害人郝某受到重伤、死亡或者其他重大损害,故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构成防卫过当。综上,被告人王某为保护其本人财产免受不法侵害而针对不法侵害人郝某采取防卫措施,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等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
本案系个人为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而引发的防卫行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侵犯。该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的引导作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