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一直帮章某购买海洛因供其吸食,由章某出资,每次都是梁某为章某购买一小袋计2克的海洛因。梁某也有毒瘾在身,每次帮章某购买海洛因,都会从中分食0.2克左右。梁某前后共计帮章某购买10余次,共计分食2克左右的海洛因。
【分歧】
对于本案中梁某分食2克左右海洛因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章某委托梁某购买海洛因,系由章某出资,梁某并未从中赚取差价,梁某的行为不属于营利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共计帮章某购买20余克海洛因,系一种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帮章某购买海洛因,虽未从中赚取差价,但分食海洛因的行为,也应当是一种营利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帮助吸食毒品的人购买毒品的这种居间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不能简单的认识,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遵循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如果中间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帮助贩毒者贩卖毒品,那么不论中间人是否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中间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寻找毒品来源,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人买到毒品以供吸食,客观上没有从中获利,那么中间人就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是在购买的数量过大的情形下,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关于本案中中间人并不是为了帮助贩毒者贩卖毒品,也没有赚取吸毒者的差价,只是从中分食部分,应否追究以及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中间人这种分食毒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营利的行为。本案中从表面上,梁某购买毒品的价格与张某的出资额一致,没有赚取差价。但实质上,因梁某的分食行为,张某每次购得的毒品都没有2克只有1.8克,0.2克的差价已经被梁某所获取,可见梁某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是存在营利行为的,故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