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悔悟获轻判 彰显刑罚感召力
2021-11-27 09:27: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维立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一起电信诈骗案引发广泛关注。两年前,大学刚毕业的王某经人介绍进入电信诈骗团伙,在良心发现、坦白自己是骗子提醒被害人报警之前,她已成功诈骗23万余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2万元。不过,南京中院二审认为,司法鼓励、肯定行为人幡然悔悟、及时止损的向善行为,最终嫌疑人的主动提醒还是体现了她内心向善的一面,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再结合其系从犯等情节,最终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随着互联网和电信产业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加难防。更令人痛心的是,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求职不慎,误入其中。今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司法如山,情怀若水。本案的二审判决于法有据,于理有依,更加合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不是刑罚的目的,教化和救赎才是。现实中,笔者相信一些电信诈骗分子也曾犹豫不决,饱受良心谴责,自首的念头不断在脑海中闪过,却缺少“临门一脚”的勇气,也因看不到“回头”的希望,陷入犯罪泥潭难以自拔。此次,南京中院的二审判决释放了重要的感召价值,也给误入歧途的诈骗分子一剂警醒良药:唯有尽早回头、悬崖勒马、真诚悔罪,才有机会受到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