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步审理制度填补了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是充分运用信息化创新审判模式的重要举措,但也要在探索中解决理论和实践的困难,让非同步审理有序进行,最终让当事人和法官都能充分享受到科技与司法融合带来的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首次明确了非同步审理制度,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非同步审理制度统一了司法实践,遵循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拓展了司法亲历性要求的适用空间,但它与以往的在线诉讼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仍有诸多可细化完善之处。
非同步审理制度源于互联网法院的前期司法实践。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成为全球首个上线的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随后,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分别提出了在线交互式审理和非同时庭审模式。三家互联网法院提出的创新审理方式虽然适应了在线诉讼的需求,但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本次《规则》将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统一概括为非同步审理,为各地在线诉讼运行这一审理方式奠定了基础。
非同步审理制度符合合法自愿、便民利民原则。作为新生事物,非同步审理需要考虑到当事人接纳的程度,因此,适用非同步审理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同时,非同步审理制度的设置初衷在于通过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优化在线诉讼服务,使当事人能够灵活参加诉讼,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非同步审理制度也丰富拓展了司法亲历性要求的内涵。传统上认为,司法亲历性要求直接言词审理、集中审理,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认定出自法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前仍有观点认为非同步审理对司法亲历性造成了冲击,认为非同步审理不能体现直接审理、言词审理和集中审理。其实不然,直接审理要求参加审理的法官和进行裁判的法官一体化,而非同步审理并非强调审理法官与裁判法官的分离,二者不相抵牾;言词审理则是指法庭审理采用言词形式,它与书面审理相对,非同步审理也不是将审理方式转变为书面审理,在语音、视频技术能够充分运用的今天,非同步审理能够使法院观察到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实现言词审理的同等效果;至于集中审理要求的不间断审理,目的在于避免诉讼拖沓,这一原则原产生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时期,但时至今日,集中审理在实现方式上已经并不严格要求只进行一次审理,也并不必然要求法官一次仅审理一个案件,即可以进行多次口头辩论、并行审理多个案件,因此非同步审理与其不存在本质的冲突,二者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反倒有着一致的价值取向。因此,非同步审理在互联网司法时代赋予了直接审理、言词审理、集中审理新的内涵,虽然其在表现方式上看似与传统的原则和观念有一定出入,但均不存在本质冲突。况且在遵循当事人选择权和追求程序效益价值的基础上,合理适用非同步审理并不违背基本法理。
非同步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定义了庭审秩序,也难免引发一些新的问题。这里的庭审秩序既包含诉讼仪式,也包含法庭审理顺序。从诉讼仪式的角度而言,法庭通过法徽、法袍、法槌等仪式元素营造肃穆的氛围,对当事人产生心理上的暗示。但在线诉讼中诉讼仪式感难免会降低,法庭带给当事人的庄严感也会变弱,尤其在非同步审理的情况下,甚至当事人无需直面法官的庭审指挥,有观点认为这会对树立司法权威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如何加强非同步审理制度中的诉讼仪式,未来还需有更多思考。在法庭审理顺序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中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中发言均存在法定的次序要求,然而在非同步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项即符合规定,这可能导致一方面,当事人会存在观望心态,并不积极促进诉讼,只在每一个截止时限到来时才实施诉讼行为;另一方面,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首先陈述和举证,但在非同步审理中则未必如此,如何对此进行合理规制,也是非同步审理方式带来的新挑战。
因此,非同步审理这一在线诉讼方式为世界互联网司法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但在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在制度运行初期,《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仍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作为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进行规定,未来还应当在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方式、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规则》规定非同步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非诉案件及程序性事项的审理中适用非同步审理,因为这些案件多数无需开庭、言词辩论甚至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对审理同步性要求较低,存在适用非同步审理的空间。
其次,在适用条件上,《规则》规定适用非同步审理除了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还要满足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以及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的条件。遵循当事人合法自愿和案件争议不大应当成为非同步审理适用的前提,否则其无法获得正当性,因为如果一旦法院依职权适用或者在复杂案件中适用非同步审理,会侵蚀程序正义,也不能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是否必须要求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这一点上,可以随着当事人的接纳程度而进行调整,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则并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存在同时在线的困难。
第三,在审理方式上,《规则》要求通过录制视频方式,按照庭审程序环节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即只有通过视频方式才能体现言词审理的要求,并且视频应当一次性完整录制,不得剪辑、编辑。
第四,在庭审秩序上,在非同步审理方式下,一方面依然要加强诉讼仪式感,例如在诉讼平台界面设计、庭审秩序宣读中体现司法符号;另一方面在审理顺序上,虽然诉讼活动由各方主体分别完成,但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可记录留痕、可查询追溯的特点,设置一定的完成时间顺序,从而利于庭审指挥,形成稳定的庭审秩序。
最后,非同步审理方式的运行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其一,在非同步审理中如缺席审判、中途退庭等界定与传统审判不同,需要立法进一步细化;其二,《规则》明确要求非同步审理应当事先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即应当经过较为充分的审前准备环节,否则非同步审理的异时异地效应会导致法官心证形成的困难;其三,非同步审理中如涉及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借助技术手段使之有序参与审理,进行询问、质证,仍需在实践中形成有效机制;其四,非同步审理在形式上没有采用集中审理的方式,对于社会公众旁听、新闻媒体报道等公开审理制度的落实难免造成影响,如何在非同步审理中实现公开审理将成为今后必须解决的课题;其五,实践中法院为当事人完成某项诉讼活动设置了时限,例如24小时或48小时,为了增强非同步审理的效果,应当加强逾期的失权规制。
综上,非同步审理制度填补了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是充分运用信息化创新审判模式的重要举措,但也要在探索中解决理论和实践的困难,让非同步审理有序进行,最终让当事人和法官都能充分享受到科技与司法融合带来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