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是对社会生活中违约侵权、违法犯罪责任的探明与追究,所以,追责者的责任更大更重要。法治兴衰人人有责,司法者是关键少数,责任尤重。
当依法治国、法治社会渐行渐近时,人们已习惯地认识到司法通过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责任的探究与承担而调控着丰富多彩、生生不息的社会生活。确如哲人所云“责任是相对于社会状态的”。
责任是分内之事及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它或诞生于伦理道德或专载于法律明文。责任的内涵及其法律意义是人们理解社会运行秩序的钥匙,是责任把社会生活中各个主体连接起来并让他们各就其位,发挥作用,社会就是个责任共同体。法律中的责任规范很多,举其大要者有违背合同约定、言而无信的违约责任和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违法犯罪责任。因而人们才对确认责任归属的执法、司法活动有执法如山,责重山岳的要求与评价。试想,如果没有责任的纽带,“如果没有约束,我们便置身于霍布斯丛林而不可能有文明”。
司法者的责任心、责任感源于是非好恶的朴素感知,也源于公平正义知识及司法方法的专门教培与熏陶,既源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披法袍、执法槌、听诉辩、核证据、拿判断、出裁决的审判活动和对源远流长、与时俱进的职业良知、司法伦理的感悟与总结、认同与践行,更源于牢记初心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思政学研。因为这个责任关涉人民民主权利、人民主体地位,关涉法治国家社会,所以司法者可谓崇高之位,忧深责重;也因为有司法者的爱好与志愿、党的嘱托、人民群众的期待以及法规纪律的要求与约束,所以责无旁贷;当然,因司法责任是对社会生活中违约侵权、违法犯罪责任的探明与追究,所以,追责者的责任更大更重要。法治兴衰人人有责,司法者是关键少数,责任尤重,打铁必须自身硬。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司法责任是多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法院以全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遮丑、不护短、不文过饰非,坚决整治顽瘴痼疾,纯洁法院队伍。
司法责任核心乃司法者的判断责任。就是司法者探究责任者的责任;就是司法者判断谁是责任者和应承担什么责任并为判断而承担责任的责任;就是司法者认真倾听当事人倾诉身家故事的责任;就是司法者认真审核当事人证据能否证明其故事属实的责任;就是司法者探明当事人在故事中因果是非对错的责任。判断正确,问责、追责、责有攸归,判断者自然会无错无责而胜出;判断错误,判断者则应承担判断错误的责任,应责躬省过。这是阳光之下、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自有之意、应然要求,也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通理、真意。司法责任与违法责任的确仅一字之差,往往也在转瞬、转身之间,可能因司法技能、可能因司法道德,可能因兼而有之,不能正确履行司法责任就可能承担违法责任。的确,“法律之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我们去对付我们自身”,是为了让我们正心诚意,公正裁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执法司法领域科学明责、担当履责、严格追责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指明了加快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前进方向,最近,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颁布《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完善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这是为牢记初心使命,担当司法责任构建系统制度环境,营造淳厚司法文化氛围的不懈努力。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落实2020—2025—2035法治乡村、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纲要、意见,理解和实施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速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有巨大的现实作用和久远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