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司法力量
2021-07-29 08:5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思想认识有高度、制度建设成体系、办案工作重实效、诉源治理重预防,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党中央总体部署,围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须贯彻实施的26条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思想认识有高度、制度建设成体系、办案工作重实效、诉源治理重预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政治站位有高度。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进程中,能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否抓好抓实“三农”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以司法力量服务和保障“三农”发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动乡村振兴,为实现美丽乡村的繁荣富强,回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作贡献。

  制度建设成体系。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除《意见》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三者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各自侧重,既相辅相成,又互相呼应,共同形成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服务“三农”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具体举措的规范体系。

  办案工作重实效。“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依法公正办理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要严格依法惩处涉农刑事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走私农产品犯罪行为力度,大力惩治制售伪劣农资产品、破坏土地资源等犯罪行为,保障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要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宗族恶势力和各类农村黑恶势力,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及老弱病残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严查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维护农村地区的安全稳定。要依法办理涉农业投资和农业补贴犯罪的刑事案件,严惩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资金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截留、挤占农业补贴犯罪行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补贴惠及农民。依法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提升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二要依法办理涉农民事案件。要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案件、涉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纠纷案件,加大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重点水域禁捕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引发的相关案件,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诉源治理重预防。“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善救弊者,必塞其弊之原。”要将诉源治理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一要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抓好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多方联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止步在诉前。要强化基层普法力度,积极送法进乡村,带动村民学法守法,引导村民依法办事,以法治方式促进乡村治理,提升乡村文明程度。二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服务乡村振兴方面的前沿阵地作用。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数量达10145个。人民法庭身处基层一线,是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法庭工作中,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矛盾,打造更多的“枫桥式”人民法庭,更好地展现人民法庭在化解纠纷、服务群众、维护正义等方面的新担当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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