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裁判遏制骗保
2021-07-26 09:11: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司法裁判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遏制虚构用工关系的骗保犯罪,须臾离不开司法裁判所产生的警示威慑“涟漪效应”。

  北京一公司开设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宋某等8人构成诈骗罪获刑。法官指出,若对这种行为不予以惩处,必然会使虚构用工关系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进一步蔓延,终将影响社保资金的安全,影响按规定有资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丝毫不容许蚕食侵占。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形式把骗保的犯罪分子送进监狱,鲜明地体现了司法对骗保犯罪的零容忍,彰显了依法保障社保资金安全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那些觊觎社保资金的不法之徒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法治警示。

  近年来,以虚构用工关系骗保的犯罪时有发生。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现实中一些非在职职工,或者因故不能在当地落户的人,往往会选择通过挂靠单位代缴社保,以获取当地的各项待遇。这种让第三方代缴和申领社保的做法,虽然有助于减轻社保缴纳或申领者的奔波劳累,但其与生俱来的风险和客观存在的漏洞,则让不法之徒实施骗保行为有机可乘。不法之徒即使东窗事发,也会以事后已给代缴或申领者支付了大部分社保金、自己只不过收取服务费为由进行抗辩,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诈骗,无形中给依法精准打击这类诈骗犯罪行为增加了难度。

  其实,不管骗保的手段再怎么花样翻新,但其始终属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社保法规定,社保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可见,虚构用工关系后再以代理办理名义骗领社保资金,不仅涉嫌违法,如果情节严重,还涉嫌犯罪。

  客观而言,以虚构的用工关系骗保犯罪能够得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保机构对这种诈骗伎俩难以识别有关,但也与刑法常态化的威慑“欠火候”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有效遏制虚构用工关系幌子下的骗保犯罪,司法则应常态化地通过裁判对这种骗保犯罪进行“广而告之”的威慑,从而以此激活刑法威慑此类骗保犯罪的“一池春水”,倒逼更多企图通过虚构用工关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法之徒,打消觊觎社保的非分念头。

  司法裁判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遏制虚构用工关系的骗保犯罪,须臾离不开司法裁判所产生的警示威慑“涟漪效应”。此番朝阳区法院对8名虚构用工关系骗保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判,充分释放了“一次公正司法判决胜过千次空洞说教”的警示威慑意义。一旦司法裁判的警示实现了常态化,再辅以查漏补缺的有力监管,那些在虚构用工关系幌子下的骗保犯罪行为,必将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