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关联案件检索 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2021-05-30 08:49: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雨田
 

  统一关联案件之间的裁判尺度,既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朴素追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中的直观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类案不同判”是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问题,其中未开展关联案件检索是导致“类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统一关联案件之间的裁判尺度,既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朴素追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中的直观体现。做好关联案件检索,进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一、要准确把握好关联案件检索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因未注意到或者未检索到待决案件存在关联案件,而导致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引发了人民群众对“类案不同判”的热议,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相比类案检索而言,关联案件的检索往往容易被忽视,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准确把握关联案件检索的特点,正确理解类案与关联案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关联案件检索。

  关联案件是指待决案件与本院的其他案件、其他法院的案件在当事人、基本事实等关键要素方面存在关联关系的案件,是通过一个或者数个“关联点”联系起来的案件;而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虽然,关联案件可归为大类案的范畴,但是类案和关联案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一是,类案强调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且类案对待决案件的审理只具有参照、或者参考意义,而关联案件强调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关联案件是对待决案件的审理(处理)具有密切联系或者能产生直接影响,亦或者互为审理前提的案件。二是,类案只能是已经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而关联案件可以是已经审结的案件,也可以是未审结的案件,还可以是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三是,判断两个案件是否为实质类案的关键是通过识别比对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来界定,而判断两个案件之间是否为关联案件的关键是要找到两个案件之间的“关联点”进而发现关联案件。

  二、要积极探索构建关联案件协同检索机制

  司法实践中,关联案件“检索难”,除了主观上不够重视之外,还存在客观方面的原因。关联案件相比类案而言,具有一定隐蔽性,通常涉及跨案件类型、跨地域范围、跨区域跨层级法院之间的案件,加上当前专门的关联案件检索平台比较欠缺、关联案件智能推送技术不够成熟,这给关联案件的检索带来了时空上、技术上的现实困难,导致在关联案件检索中出现“有心无力”的现象,呈现出“想检索而不能”的局面。在目前而言,比较好的一个方法就是,构建一个关联案件协同检索机制。

  办案法官要熟练掌握关联案件检索技巧,在现有条件下对待决案件的关联案件做到“应检尽检”。要熟练掌握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法院档案管理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内外部检索平台的使用方法;要熟练掌握检索关键词提取、组合使用等检索方法和检索技巧。

  法院相关部门要配合办案法官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要对关联案件的识别标准、识别方式进行明确,让立案信访、执行局等部门能够在工作中实现精准发现、及时告知。关联案件发现要贯穿立案到结案全过程,自收案开始,立案部门、其他审执部门、审判管理部门人员及院庭长等监督者要根据标准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标注并及时告知、推送给办案法官。

  积极发动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关联案件。基于诉讼参与人往往对待决案件的关联情况掌握比较全面客观现实,法院需要出台相应机制引导他们积极向法庭提交关联案件材料、信息。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协同机制,明确公诉人在移送刑事案件时,全面移送涉诉被告人的关联案件信息;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建立协同机制,积极引导案件的辩护人、代理律师等将检索到的关联案件、信息、线索提供给法庭;要健全完善诉讼权利告知、释明机制,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开展关联案件检索,并将掌握的关联案件、信息、线索提供给法庭。

  三、要充分运用好检索结果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检索出待决案件的关联案件后,需要对检索结果善加利用,才能统一关联案件之间的裁判尺度,真正实现“类案同判”。

  运用关联案件检索结果要注意坚持好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独立判断原则。法官应根据在案证据,在准确甄别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后,根据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对案情整体性把握而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二是坚持主流价值观理念。法官在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等个案时,要以主流的价值判断引入案件裁判的实质论证中,并将其作为形式论证的补充和矫正,进一步增强裁判说服力、实现裁判正当化。三是坚持体系化分析思维。通过坚持检索生效关联案件体系分类原则,层层发现和传导上级法院司法裁判规则精神,并融入个案处理中,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类案同判”。四是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法官在案件办理中涉及处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时应当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特别是在处理刑民、刑行、民行、刑民行交叉案件中的相关联案件时尤为注意。

  运用关联案件检索结果要注意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检索出来的关联案件之间裁判结果相一致、基本相同或只存在一件关联案件的情形下,按照关联案件与待决案件是“直系生效案件、非直系生效案件、本院生效案件”等三类情况,若待决案件拟判结果与生效关联案件裁判尺度基本相近的,除了要报请监督的案件外,可在作出说明后径直作出判决;若待决案件拟判结果与该类关联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冲突,应当将案件报请院庭长监督,并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裁判尺度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检索出的关联案件检索结论相异情形下,要根据关联案件“只为本院的生效案件、属有直接直系关系法院的生效案件、分属有间接直系关系法院的生效案件、分属为非直系关系法院的生效案件”等四类情形,按照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发扬司法民主的形式和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方式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检索出来的关联案件尚未作出定论的情形下,根据关联案件是“本级法院承办、存在直系关系法院承办、非直系关系法院承办”等三类情形,分别建立内部、外部沟通衔接机制,再分别按照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情形进行具体个案的处理。以此实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关联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

  统一关联案件裁判尺度,就是聚焦关联案件“检索难”问题,通过建立协同检索机制,精准检索出待决案件的关联案件,在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主流价值观理念、体系化分析思维、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根据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的具体情形,通过发扬司法民主和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让人民群众在关联案件处理中感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