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增设了自甘冒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等新制度,从根本上重新塑造了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不仅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结构上的重大创新,更在于司法理念的更新迭代,以其中的侵权责任编为例,较侵权责任法,增设了自甘冒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等新制度,从根本上重新塑造了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案件中,原告在一场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自甘冒险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理念,强调个体行为的理性边界。自然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更加强调个体参与文体活动的自主性,保障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免于过重责任的可能性,一方面有助于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稳定的相互统一;一方面也有助于校园、家庭更加重视青少年的健康体魄的训练,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茁壮成长。
与自甘冒险同样吸睛的还有“自助行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难免遇到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但并不都能确保第一时间获取公权力的保障与救济,应当从立法层面上确定公民如何及时、有效、合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路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该制度的确立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确保自助人有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出个人、社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协力互助状态。
另一个层面上,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方式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其适用应当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细致的法条设置,强调个人作为理性人实施私力救济的边界,避免了自助行为制度被滥用,造成不必要的侵权行为。自助行为制度,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助行为,同时也重视个人、社会、国家机关的良性互动,规范私力救济的边界。
现实生活中有出现好意施惠但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制度的产生,解决了“搭乘人担责、司机自认倒霉”的传统局面,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行为,有了立法上的明确评价标准。作为受恩惠的一方,应当认识到自己“无偿”获得帮助,无法过分苛责好意人的责任承担。通过合理确定好意人的过错程度,公平分配风险和责任,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