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生动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好五对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居中裁判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核心要义,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贯穿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法院忠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生动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能够看得见和感受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公开、平等、中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体两面,二者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依存,不可偏废,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由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审判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诉讼能力不足,这在民事审判领域涉民生案件中尤为突出。人民法院不能让诉讼能力不足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拦路虎”,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释明与引导,并在必要的时候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正地得以维护。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居中裁判与能动司法的关系。法官裁判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不偏不倚,不左不右,不枉不纵,这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应有之义。居中裁判的核心在于中立,即利益无涉、情感中立,但法官的中立绝不等于“无所作为”“沉默是金”,成为机械适用法律的机器。法官保持中立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这需要法官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个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判断、证明标准的心证公开等方面的司法经验运用,都离不开能动司法。同时,能动司法还要求法官立足审判职能,努力促成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实质性解决,主动顺势而为,积极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居中裁判与能动司法并不存在矛盾,二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般地理清法律关系,从而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因而审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供给的司法公共产品,不能因为司法的专业化而让裁判走向曲高和寡,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口碑检验。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这是由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司法大众化的必然要求。司法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要努力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法官要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充分地释法说理,让公平正义判得透彻、说得明白,因为人民群众的满意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败的最终标准。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充分阐明了司法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的重要性。法理是法官裁判的依据,情理是解决纠纷的“润滑剂”,是社会稳定的“平衡器”。司法裁判要始终坚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相结合,既不能逾越统一法律适用的底线,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与事之常理。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裁判的尺度,以公认的情理表达司法的温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人民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评判者。
五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近些年来,人民法院不断通过改革创新缓解部分地区的人案矛盾,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线上诉讼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足不出户的司法服务。但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区域不平衡,一些偏远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很多基层群众还不能熟练使用网络设备,不能人为地设置技术壁垒,要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司法需求。在广大农村地区要继续传承和发展好巡回审判的优良传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地调处矛盾纠纷。我国历来有“和为贵”“厌讼”的传统,调解契合了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心理,是人民司法传统的充分表达。因而法官要善于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司法关怀,努力成为修复社会关系的“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