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家法”要服从国法
2021-01-24 09:44: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玉胜
 

  防止家教中的家暴行为,就当提升家长的法治观念,做到家教有方、惩戒有度,“家法”服从国法。

  家庭教育法草案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人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句“养不教、父之过”的老话,道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和必须。但怎样的家教才是正确的呢?家庭教育法就是一部国家干预和规范家庭教育方式的专门性法律。为家庭教育立法规范,既出于对未成年人基本人身权益的依法保护,更是对其监护人实施不当教育方式的依法约束。防止家教中的家暴行为,就是要将监护人的教育行为纳入法治“笼子”。

  首先,要矫正父母的错误认知。现实生活中,许多孩子的挨打受骂,不是缘于孩子错误的不可饶恕,而是其父母受传统观念误导的惯性所为。比如,“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把动辄打骂当作最简便和最有效的教育方式,这显然是认知误区。有了家庭教育法之后,这种打骂教育,就不只是错误,更涉嫌违法。

  其次,要管控父母的不良情绪。由于孩子在家庭中处于被抚养和管束的被动地位,当父母由于家庭不和、竞争压力、生活烦恼或外界刺激而引发不良情绪时,无辜的孩子就成为其坏情绪的“出气筒”。家长随意乱发脾气会伤害孩子自尊心,使孩子产生敌对、自卑等不良心理效应,甚至影响孩子日后的待人处世。

  其三,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个体。实施家教必须将其置于对孩子人格尊重、推心置腹、平等对话的基础之上,切忌“孩子是我生、一切听我的”之类做派。要赋予孩子表达意愿、辨明是非和自证清白的话语权。不能把说理、反驳误认为是顶嘴、不听话。

  家庭教育绝非个人私事,既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和学校教育的基础、补充和延伸。防止家教中的家暴行为,就当提升家长的法治观念,做到家教有方、惩戒有度,“家法”服从国法。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