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中院一审宣判11人涉恶犯罪案
2020-12-16 09:42: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赵芳 何姣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诸琛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对首要分子诸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发还被害人,追缴犯罪本金。

  湖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诸琛、袁重庆、周斌、李煜、潘冰晶共同出资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违法从事机动车质押、抵押贷款业务。以“押车零利息”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机动车质(抵)押合同”“借条”等协议,通过放款后直接收回或出借时直接扣除“手续费”“平台管理费”“查档费”“评估费”“GPS费”等费用的方式,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与被害人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后,对于未及时还本付息的,利用安装的GPS系统定位,用提前预留的钥匙将被害人车辆擅自开走、强行扣留,胁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各种费用,或直接低价变卖车辆抵扣“债务”;强行拘禁无法偿还贷款的被害人并实施殴打。该案涉及犯罪事实212起,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370余万元。

  湖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诸琛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车贷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处。该案各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对该案中公安机关查扣的易贬值车辆,在查明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先予拍卖,网拍成交额达410余万元,溢价率达52%。所有拍卖款均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在案件宣判前已挽回在案被害人全部损失。鉴于部分被告人有退赃、退出犯罪本金等情节,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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