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曾怡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起,曾怡明拉拢村干部、纠集族亲和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在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租赁、强占集体用地建设铺面、厂房,与他人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非法敛财。在积累经济实力的同时,为扩大其势力和影响力,曾怡明纠集、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自形成之后,曾怡明利用组织势力,操纵村委换届选举,通过渗透、把持村委会,为该组织长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欺压百姓、把持村政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2015年7月,曾怡明纠集组织成员,操控渡头村老人协会,招引村民200多人参与围堵、冲击当地法院,严重扰乱法院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参与围堵的村民每人分得100元。2016年6月,汕头市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在渡头山上作业过程砍剪山上树木,曾怡明指使他人煽动村老人协会,以“山林复绿”为由,向供电部门索取巨额赔偿,还煽动村老人协会成员多次到镇政府上访。
该组织还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12起,致4人受伤,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在一定区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曾怡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