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审判要做好“后半篇文章”
2020-12-06 09:11: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乐喜 姚海军
 

  人民法院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要避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等简单化做法,重视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助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要素间的关联性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的艰巨性,客观上需要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要避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等简单化做法,重视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助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是生效裁判要执行到位。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类型,其生效裁判执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执行一般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专业技术性特点,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案多人少、专业知识不足等困难,加之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自行移送执行,缺乏直接利害关系方,导致生效裁判能否执行到位存在疑问。为确保环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工作。一方面,人民法院作出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要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会同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回头看”,摸清案件执行情况底数,对执行不到位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从执行角度总结裁判文书的瑕疵与不足,进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二是典型案例要宣传到位。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群众传统观念、生活习惯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协调。特别是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有的群众还存在模糊认识。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也胜过一堆口号。人民法院要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相关工作,坚持一个阶段一个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在宣传内容上,注重从典型案例中挖掘素材,讲好环境司法故事,增强环境司法宣传的吸引力、感召力。在宣传方式上,要协调好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森林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以及“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通过公开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案发原因要剖析到位。司法案件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晴雨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审视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的窗口。环境资源审判形成的统计数据和丰富案例,是研究分析法律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环境治理的优势所在。人民法院要着眼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以易发、多发案件以及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为重点,深入剖析案发原因,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协同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环境风险。涉及体制机制问题的,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找准矛盾根源,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提供决策参考,助推环境治理创新。

  人民法院做好上述工作,是贯彻“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日常工作中,环境资源审判部门要立足审判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健全长效机制,协同法院执行、宣传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实效性,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