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凯龄)西布曲明是中枢神经抑制剂,最早用于治疗抑郁症,临床中发现,其减轻体重作用明显优于抗抑郁作用,后被用于减肥药研发。目前,已被证实对心脏和神经系统有极大的危害,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毒“减肥药”案,两被告人因自己服用后有减肥效果,遂向亲友推销售卖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
顺昌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佳、郑某芳(吴某佳大姑)先后开始试吃他人介绍的“美嘉拉”中药酵素减肥胶囊进行减肥。因两被告人的减肥效果比较好,有人委托吴某佳购买“美嘉拉”,吴某佳即开始向周围的朋友或以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销“美嘉拉”挣取差价。2019年底“美嘉拉”断货后,吴某佳开始推销“SOS优优”减肥产品。期间,被告人郑某芳主动帮其向亲戚朋友推销产品。至2019年8月份,吴某佳销售“美嘉拉”和“SOS优优”总额累计14万余元,郑某芳无偿参与销售的金额达8万余元。另查明,“美嘉拉”和“SOS优优”的包装标识内容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标签的法定要求。经鉴定:“美嘉拉”中含有西布曲明29363mg/kg;“SOS优优”(日服)中含有西布曲明54.2mg/kg;“SOS优优”(夜服)中含有西布曲明25.1mg/kg。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佳、郑某芳未尽注意义务,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销售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说法
减肥药,是具有减肥瘦身作用的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中包括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两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规,均参与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类产品,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想要减肥,最有效、最安全的减肥方式就是控制饮食结构、增加健身运动……不要盲目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要为了美丽透支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