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其中第97条规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该条例出台时曾被质疑“违反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回应,认为该条款不违反上位法基本原则,但较为笼统,建议修改完善。
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议由来已久。“打假”能够发挥对制假售假者的震慑作用,以此为“职业”则容易带来道德风险。在监管层面,大量投诉举报会占用行政或司法资源,然而打假也在帮助监管机关查漏补缺。从法律上看,反对意见认为职业打假者没有“消费”目的,不应受消法保护,支持者主张法无规定即可为。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文中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截至目前该条例尚未生效。近年来,各地在实务中所持态度也多有不同。
但是,由于食药安全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国家曾对食药领域的职业打假旗帜鲜明地表达支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条例》第97条与该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与食品安全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表述也不太一致。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经济特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变通规定。《条例》立法本意是防止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节约行政资源,而且要求把举报线索纳入监测,没有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但《条例》将一些不属于敲诈勒索的投诉、举报也涵盖在内,需要进行完善。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应,有利于推动“应否允许职业打假”探讨深入。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至少在食药领域利大于弊。职业打假人比普通消费者熟悉各类标准,可以更敏锐地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等出现危害后果再请求赔偿,弥补已经无法弥补的损失。有人认为,保质期过了几天、该标注的没有写全、维生素含量少了一两克,都不是什么大事。这种“差不多”的精神要不得。家长们把固体蛋白饮料当奶粉给孩子服用,问题不就出在标注模糊?维生素少了可能不会怎样,如果是救命的药成分不足呢?这种社会监督,真的是“浪费资源”?食药安全的重要性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相关生产者、销售者既然做的是这一行生意,就应该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
与此同时,有些人虽然被笼统地归为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职业敲诈人”。故意拿过期、变质的商品掉包进行勒索、恶意举报,才是应当被及时分辨、加以惩处的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条例》规定笼统,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用意就在于此。深圳经济特区拥有变通立法权限,完全可以也有能力,在立法规范职业打假行为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探索出一条符合法理与情理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