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领域“职业打假”向行政诉讼扩展
法官称或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2-10-29 15:26:24 | 来源:法制日报
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行政行为
关注理由
打假,在经历了多年“发展”后,几乎形成了一个职业。而如今的职业打假者,不光局限在跟商家的“较真”上,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也相继成为职业打假者的诉讼对象。尽管这些职业打假者刻意寻找监管空白、法律漏洞,所行之事让相关部门极为头痛,其某些行为也存在不少争议。但不管是他们为私利也好,为搏出位也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职业打假向行政诉讼的扩展,可以让行政执法部门紧一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这根弦。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范登虎
17年前,“王海打假”事件家喻户晓。此后,不断出现的打假案例不仅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改变着消费市场的格局,对于净化市场、促进生产销售者诚信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作为一门职业的“打假”却随之应运而生。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形成了职业打假人明知产品存在瑕疵、缺陷而购买、消费,然后以零售商虚假宣传等为由诉至法院索取赔偿的常态模式。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业打假现象也发生了变化: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先与销售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向工商、质检等行政机关申诉;一方面以销售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不服处理结果,将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打假诉讼已向民事与行政诉讼并重转变。
职业打假人“通吃”民行案件
2011年10月8日,陈龙(化名)在某商场购买了“参燕庄浓缩血燕”9瓶,共计3840元。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了“参燕庄极品浓缩燕窝”字样。
同年10月12日,陈龙就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该商场销售的燕窝违反食品安全法,并要求对消费进行调解。两天后,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针对陈龙提出的举报事项,对商场实施现场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立案调查期间,工商局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对此,商场也主动停止销售燕窝。
10月18日,工商局以燕窝的生产厂家违反广告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停止发布(销售)并更正。
12月9日,工商部门作出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陈龙对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不服,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维持。
2012年4月23日,陈龙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将商场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而在民事案件审理进程中,陈龙又以其对工商局作出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不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北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江朝丽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类似的由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行政诉讼8件,并存在不断增多的趋势,而以前职业打假诉讼仅存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无一件行政案件。
经营者维护“名誉”不甘失败
为何职业打假人的手段发生了变化?事实上,这与当前职业打假人所面临的打假现实情况分不开。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由于商场产品供应链监控薄弱、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以及行政部门如工商、产品质量监管等对商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尚有欠缺,导致商场的问题产品屡屡出现,给打假者提供了打假的“土壤”。同时,当前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也给打假者提供了法治环境。
另一方面,在早先的打假过程中,商家基于商场的声誉考虑,一般都会选择息事宁人,与打假者“私了”,使得打假者“有利可图”。
然而,近年来,随着商场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产品进货监管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商场面对打假者的要求越来越有“底气”。
江朝丽介绍,职业打假人之间都相互熟悉,形成了一个职业打假小团体,常会通过抱团的形式参与案件处理,从而导致打假者诉讼标的不断增加。因此,商场不得不积极“应战”职业打假者,避免不堪重负的维誉成本。
在记者走访的重庆几大商场中,大多数商场人员对记者坦言,现在对打假者提出的无理和过高要求一般不予考虑,更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食品领域变成多方鏖战之地
重庆市五中院的法官介绍,近年来,采取行政申诉、行政诉讼方式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其专业化水平日渐提高。他们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非常熟悉,识假、辨假、打假手段和技巧较多。
据介绍,职业打假人一般无固定职业,以诉讼为生,善于钻研相关法律及行政程序中模糊地带的法律空白及法律法规间衔接不畅的问题,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运用能力。在向行政机关举报或申诉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处理结果能迅速采取复议、诉讼方式应对。同时,职业打假人收集固定证据的手段也更加专业,采用了高科技产品录像取证,诉讼索赔成功率高。除对其反映的销售者产品质量问题关注其处理动态外,程序性问题也成为职业打假人关注重点,如行政机关受理、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时、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以及未及时告知起诉法院和时间等。
记者了解到,职业打假向行政诉讼拓展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举证责任较轻。工商部门作为被告需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诉讼成本较小。相较于民事诉讼由原告按标的额的比例预交诉费,行政诉讼中,原告只需交纳少量诉费,成本较小;职业打假人容易实现经济利益。在诉讼中,职业打假人通过工商部门间接向企业施加压力,一定程度上会迫使企业同职业打假人和解,获得高额赔偿。
江朝丽告诉记者,食品类案件为职业打假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多数与食品问题有关,包括食品的保健功能、标签使用、标志、有机食品以及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以江北区法院为例,今年受理由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行政诉讼8件,均涉及食品领域;而该院今年1至9月受理的109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中,涉及鸭脖的有5件、涉及调味料的有25件、涉及豆瓣酱的有3件、涉及蜂蜜的有25件。
江朝丽分析认为,选择食品领域,主要在于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错漏或脱节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暴露食品领域存在问题容易引起公众共鸣,能很快形成较大舆论阵营,给行政机关以及销售商造成较大压力。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是关键
“不能因为打假者以获利为目的产生‘偏见’,我们要正确看待打假者的主观动机,肯定其打假行为对于净化市场、促进生产销售者诚信经营、确保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的积极作用,对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有其重要意义。”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必元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事关民生领域的消费品来说,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反映市民对行政机关履职监督,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行政行为,维护产品安全,树立行政机关正面形象。同时,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尚未对消费者的投诉引起重视,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特别是程序性问题,通常容易败诉。
对此,张必元建议,行政机关如工商局、质监局等应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重点监督管理食品流通领域的生产销售,不定期开展专项活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调解和处理产品纠纷。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程序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避免因执法程序不规范导致被诉。法院针对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的,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行政行为
关注理由
打假,在经历了多年“发展”后,几乎形成了一个职业。而如今的职业打假者,不光局限在跟商家的“较真”上,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也相继成为职业打假者的诉讼对象。尽管这些职业打假者刻意寻找监管空白、法律漏洞,所行之事让相关部门极为头痛,其某些行为也存在不少争议。但不管是他们为私利也好,为搏出位也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职业打假向行政诉讼的扩展,可以让行政执法部门紧一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这根弦。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范登虎
17年前,“王海打假”事件家喻户晓。此后,不断出现的打假案例不仅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改变着消费市场的格局,对于净化市场、促进生产销售者诚信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作为一门职业的“打假”却随之应运而生。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形成了职业打假人明知产品存在瑕疵、缺陷而购买、消费,然后以零售商虚假宣传等为由诉至法院索取赔偿的常态模式。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业打假现象也发生了变化: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先与销售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向工商、质检等行政机关申诉;一方面以销售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不服处理结果,将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打假诉讼已向民事与行政诉讼并重转变。
职业打假人“通吃”民行案件
2011年10月8日,陈龙(化名)在某商场购买了“参燕庄浓缩血燕”9瓶,共计3840元。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了“参燕庄极品浓缩燕窝”字样。
同年10月12日,陈龙就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该商场销售的燕窝违反食品安全法,并要求对消费进行调解。两天后,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针对陈龙提出的举报事项,对商场实施现场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立案调查期间,工商局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对此,商场也主动停止销售燕窝。
10月18日,工商局以燕窝的生产厂家违反广告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停止发布(销售)并更正。
12月9日,工商部门作出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陈龙对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不服,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维持。
2012年4月23日,陈龙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将商场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而在民事案件审理进程中,陈龙又以其对工商局作出举报调查情况通知书不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北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江朝丽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类似的由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行政诉讼8件,并存在不断增多的趋势,而以前职业打假诉讼仅存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无一件行政案件。
经营者维护“名誉”不甘失败
为何职业打假人的手段发生了变化?事实上,这与当前职业打假人所面临的打假现实情况分不开。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由于商场产品供应链监控薄弱、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以及行政部门如工商、产品质量监管等对商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尚有欠缺,导致商场的问题产品屡屡出现,给打假者提供了打假的“土壤”。同时,当前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也给打假者提供了法治环境。
另一方面,在早先的打假过程中,商家基于商场的声誉考虑,一般都会选择息事宁人,与打假者“私了”,使得打假者“有利可图”。
然而,近年来,随着商场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产品进货监管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商场面对打假者的要求越来越有“底气”。
江朝丽介绍,职业打假人之间都相互熟悉,形成了一个职业打假小团体,常会通过抱团的形式参与案件处理,从而导致打假者诉讼标的不断增加。因此,商场不得不积极“应战”职业打假者,避免不堪重负的维誉成本。
在记者走访的重庆几大商场中,大多数商场人员对记者坦言,现在对打假者提出的无理和过高要求一般不予考虑,更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食品领域变成多方鏖战之地
重庆市五中院的法官介绍,近年来,采取行政申诉、行政诉讼方式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其专业化水平日渐提高。他们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非常熟悉,识假、辨假、打假手段和技巧较多。
据介绍,职业打假人一般无固定职业,以诉讼为生,善于钻研相关法律及行政程序中模糊地带的法律空白及法律法规间衔接不畅的问题,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运用能力。在向行政机关举报或申诉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处理结果能迅速采取复议、诉讼方式应对。同时,职业打假人收集固定证据的手段也更加专业,采用了高科技产品录像取证,诉讼索赔成功率高。除对其反映的销售者产品质量问题关注其处理动态外,程序性问题也成为职业打假人关注重点,如行政机关受理、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时、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以及未及时告知起诉法院和时间等。
记者了解到,职业打假向行政诉讼拓展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举证责任较轻。工商部门作为被告需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诉讼成本较小。相较于民事诉讼由原告按标的额的比例预交诉费,行政诉讼中,原告只需交纳少量诉费,成本较小;职业打假人容易实现经济利益。在诉讼中,职业打假人通过工商部门间接向企业施加压力,一定程度上会迫使企业同职业打假人和解,获得高额赔偿。
江朝丽告诉记者,食品类案件为职业打假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多数与食品问题有关,包括食品的保健功能、标签使用、标志、有机食品以及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以江北区法院为例,今年受理由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行政诉讼8件,均涉及食品领域;而该院今年1至9月受理的109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中,涉及鸭脖的有5件、涉及调味料的有25件、涉及豆瓣酱的有3件、涉及蜂蜜的有25件。
江朝丽分析认为,选择食品领域,主要在于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错漏或脱节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暴露食品领域存在问题容易引起公众共鸣,能很快形成较大舆论阵营,给行政机关以及销售商造成较大压力。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是关键
“不能因为打假者以获利为目的产生‘偏见’,我们要正确看待打假者的主观动机,肯定其打假行为对于净化市场、促进生产销售者诚信经营、确保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的积极作用,对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有其重要意义。”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必元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事关民生领域的消费品来说,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反映市民对行政机关履职监督,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行政行为,维护产品安全,树立行政机关正面形象。同时,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尚未对消费者的投诉引起重视,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特别是程序性问题,通常容易败诉。
对此,张必元建议,行政机关如工商局、质监局等应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重点监督管理食品流通领域的生产销售,不定期开展专项活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调解和处理产品纠纷。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程序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避免因执法程序不规范导致被诉。法院针对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的,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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