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应该“叫停”
2004-04-20 11:01:3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田朗
又是名牌企业被迫与职业打假人对簿公堂。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因一泡舒足浴液的批准文号,状告百年老店同仁堂;因电池的使用说明标注,状告松下等著名电池企业。一个月之中,一个职业打假人连续告了两家以上的名牌企业。
职业打假人叫板名牌企业由来已久。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实施,王海就因在北京几家大商场“知假买假,获取双倍索赔”而名噪一时,成为“打假英雄”。职业打假人一出现,社会各界就褒贬不一。有人赞之为“英雄”,有人斥之为“刁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职业打假人行为的功利性:知假买假而获双倍索赔。
褒也好,贬也罢,职业打假人对普及《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假冒伪劣产品正因为此才日渐得以收敛,进而被赶出大商场大门。从此处讲,职业打假人的“历史功用”是值得肯定的。
随着国家名牌战略的实施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推广,企业的品牌观念和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当此时,专门从事“知假买假”然后索赔的职业打假人,其“历史使命”业已完成。在正规的生产流通渠道中,明目张胆的造假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几无藏身之所,职业打假人靠在正规渠道中打假获利,似乎越来越难。世易时移,一些职业打假人被迫退隐江湖。但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不甘落寞,开始转向经营:抓住名牌企业重视声誉的软肋,以产品的瑕疵为要挟,索要比赔付更高的报酬。殊不知,他们的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曾一度被媒体誉为“山东王海”的青岛市民臧家平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打假者因“假打”而官司缠身,甚至锒铛入狱,在臧家平之前也不乏先例。
毁名牌容易创名牌难。企业只要不是存心欺诈,只是生产经营中的偶发性疏忽,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并不严重的损害,尽可以包退包换,甚至双倍赔付,无须争论。而纵观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与名牌企业对簿公堂的诸多案例,颇耐人寻味。尽管所有的案例都是以职业打假人的败诉而收场,假使职业打假人胜诉,也不过是正常的消费纠纷而已,离打假相去甚远。但是对名牌企业而言,虽然赢了官司,却因职业打假人的寻衅和连带产生的负面影响,混淆了视听,损失了声誉,三株、全聚德的遭遇即是明证。有些人为一元服务费的争议,也要把名牌企业告上公堂。明明此类消费纠纷,完全可以由消协仲裁解决,非要把名牌企业推上法庭,致使商誉受损。这样的官司已演变成为恶意诉讼。作为经济发展支柱的名牌企业如此屡遭蒙难,并不是打假人的光荣,恰恰是正常的市场秩序的悲哀和耻辱!
职业打假人并不能真正打假,打假不是消费行为,《消法》也不能完全惩治造假者。《消法》只能保证在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时,以双倍的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消法》第49条为由,频繁诉讼的职业打假人,细究其言行,打假并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而知假买假也有悖于消费常理,任何一个正常的消费者也不会自愿上当和主动挨宰。十年前,由于政府打假职能的不到位,职业打假人运用《消法》维权尚有用武之地,而今天,职业打假人对待不法经营者可以说束手无策,这正是职业打假人的驱利性所决定的。在最需要监督打假之处,很难见到职业打假人的身影,像接连曝光的毒火腿、注水肉、劣质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假冒伪劣案件的查处,有几个是职业打假人打出的?这些被曝光的产品,尽管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但由于造假企业名不见经传,打假索赔,终难获利。因此,个人职业打假对维护市场秩序,扼制和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在现实条件下并无多少作用。
不立规矩怎成方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完备的法制将个人、企业、政府的行为和职责界定的更加清晰。一切以个人行为代替政府职能,用公共产品和法律资源作为牟利的手段的现象终将结束,个人职业打假也会像个人讨债等行为一样被废止。
打击假冒伪劣、规范市场秩序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但我国法律又鼓励公民对假冒伪劣行为进行举报。《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许多法律都赋予了公民举报的权利,公民通过举报,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举报,对于不法经营者查处和处罚。个人打假行为只是辅助性的,所谓“职业打假”已是穷途末路、名存实亡。职业打假应该“叫停”!(原载:《市场报》)
职业打假人叫板名牌企业由来已久。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实施,王海就因在北京几家大商场“知假买假,获取双倍索赔”而名噪一时,成为“打假英雄”。职业打假人一出现,社会各界就褒贬不一。有人赞之为“英雄”,有人斥之为“刁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职业打假人行为的功利性:知假买假而获双倍索赔。
褒也好,贬也罢,职业打假人对普及《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假冒伪劣产品正因为此才日渐得以收敛,进而被赶出大商场大门。从此处讲,职业打假人的“历史功用”是值得肯定的。
随着国家名牌战略的实施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推广,企业的品牌观念和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当此时,专门从事“知假买假”然后索赔的职业打假人,其“历史使命”业已完成。在正规的生产流通渠道中,明目张胆的造假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几无藏身之所,职业打假人靠在正规渠道中打假获利,似乎越来越难。世易时移,一些职业打假人被迫退隐江湖。但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不甘落寞,开始转向经营:抓住名牌企业重视声誉的软肋,以产品的瑕疵为要挟,索要比赔付更高的报酬。殊不知,他们的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曾一度被媒体誉为“山东王海”的青岛市民臧家平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打假者因“假打”而官司缠身,甚至锒铛入狱,在臧家平之前也不乏先例。
毁名牌容易创名牌难。企业只要不是存心欺诈,只是生产经营中的偶发性疏忽,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并不严重的损害,尽可以包退包换,甚至双倍赔付,无须争论。而纵观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与名牌企业对簿公堂的诸多案例,颇耐人寻味。尽管所有的案例都是以职业打假人的败诉而收场,假使职业打假人胜诉,也不过是正常的消费纠纷而已,离打假相去甚远。但是对名牌企业而言,虽然赢了官司,却因职业打假人的寻衅和连带产生的负面影响,混淆了视听,损失了声誉,三株、全聚德的遭遇即是明证。有些人为一元服务费的争议,也要把名牌企业告上公堂。明明此类消费纠纷,完全可以由消协仲裁解决,非要把名牌企业推上法庭,致使商誉受损。这样的官司已演变成为恶意诉讼。作为经济发展支柱的名牌企业如此屡遭蒙难,并不是打假人的光荣,恰恰是正常的市场秩序的悲哀和耻辱!
职业打假人并不能真正打假,打假不是消费行为,《消法》也不能完全惩治造假者。《消法》只能保证在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时,以双倍的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消法》第49条为由,频繁诉讼的职业打假人,细究其言行,打假并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而知假买假也有悖于消费常理,任何一个正常的消费者也不会自愿上当和主动挨宰。十年前,由于政府打假职能的不到位,职业打假人运用《消法》维权尚有用武之地,而今天,职业打假人对待不法经营者可以说束手无策,这正是职业打假人的驱利性所决定的。在最需要监督打假之处,很难见到职业打假人的身影,像接连曝光的毒火腿、注水肉、劣质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假冒伪劣案件的查处,有几个是职业打假人打出的?这些被曝光的产品,尽管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但由于造假企业名不见经传,打假索赔,终难获利。因此,个人职业打假对维护市场秩序,扼制和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在现实条件下并无多少作用。
不立规矩怎成方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完备的法制将个人、企业、政府的行为和职责界定的更加清晰。一切以个人行为代替政府职能,用公共产品和法律资源作为牟利的手段的现象终将结束,个人职业打假也会像个人讨债等行为一样被废止。
打击假冒伪劣、规范市场秩序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但我国法律又鼓励公民对假冒伪劣行为进行举报。《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许多法律都赋予了公民举报的权利,公民通过举报,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举报,对于不法经营者查处和处罚。个人打假行为只是辅助性的,所谓“职业打假”已是穷途末路、名存实亡。职业打假应该“叫停”!(原载:《市场报》)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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