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鉴定程序不规范 法院责令退还鉴定费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杨妍妍)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向湖州市某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司发函,责令其退还全部鉴定费用。
据悉,吴兴区法院在受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双方争议建设工程的外墙装饰及门窗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在案件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情况下,吴兴区法院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由前述设备招标公司承担该案司法鉴定工作。
接受委托四个半月后,5月21日,设备招标公司向法院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由于对咨询报价数额有疑问,承办法官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进行听证。
听证过程中,鉴定人凌某在法庭上陈述“鉴定过程由凌某及助理到过现场”“鉴定报告由凌某及助理完成”“助理没有鉴定人资质”。被告方对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否由两名具有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提出了异议。
吴兴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之规定,司法鉴定应至少由两名具有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本次司法鉴定仅由一名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故无法采信该鉴定意见。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吴兴区法院依据该最新规定,针对鉴定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向该鉴定机构发函责令退还鉴定费用。目前,该鉴定机构已向鉴定费缴纳方退回全部鉴定费用。